粵地稅函[2002]431號
頒布時間:2002-07-31 15:12:46.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佛山、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廣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2]41號)的規定,對我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征屠宰稅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屠宰稅的停征地區為珠江三角洲地區,即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佛山、順德8市及所屬縣(市、區)。
二、屠宰稅的停征時間,由各縣(市、區)級以上地方稅務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布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實施時間來確定,并報省局備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屠宰稅的停征工作及停征后代征稅款結算解庫和票證清點繳銷等善后工作。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