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發[2003]34號
頒布時間:2003-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雨湖區、岳塘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和省湘價消[2002]324號文件規定,為了規范市區生豬定點屠宰稅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生豬定點屠宰收費標準。將與生豬定點屠宰有關的所有稅費規范為五個項目,即:工商管理費、檢疫檢測費、屠宰廠(場)加工服務費、屠宰稽查管理費、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為:
1、工商管理費:按6元/頭收取。
2、檢疫檢測費(含宰前宰后檢疫和檢測):按5元/頭收取(開展“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時則加收1元/頭,待形成檢測網絡后再作適當調整)。
3、屠宰廠(場)加工服務費(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場場地使用,水電、人員工資、設備物料折舊攤銷和屠宰管理等):按7元/頭收取;凡代客戶屠宰生豬的,另按6元/頭收取代宰費。生豬寄存收費,按每頭每天2元收取。
4、屠宰稽查管理費:按4元/頭收取。
5、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按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稅費征收方式:
1、在定點屠宰場只對生豬販運、屠宰商統一收取三項費用,即檢疫檢驗費5元/頭(開展“瘦肉精”檢測則加收1元/頭),場地水電費7元/頭,屠宰稽查管理費4元/頭。
2、工商管理費6元/頭,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在銷售市場向經營者收取。
3、有關代宰服務、豬副產品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嚴加控制,由市蔬菜肉食行業管理辦向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批后向服務對象征收,杜絕亂收費。
4、外地在潭銷售的生豬產品,須有完備的定點屠宰和檢疫、檢測資料證明,納入市區定點屠宰統一管理。
三、嚴格執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規定。市區兩級檢疫部門要推行“佩掛耳標”制度、“瘦肉精”檢測制度和“四不準”制度,即進入屠宰場的生豬“掛標”率要達95%以上,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生豬不準進入屠宰場待宰;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不準實施屠宰;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不準離開定點屠宰場上市銷售;非定點屠宰肉品要依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查處,不準以“補檢”、“補查”形式收取單項費用。對違反以上檢疫制度的檢疫單位和檢疫人員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四、定點屠宰場要放開經營,除繼續推行自帶生豬入場的制度外,應逐步向屠宰中心、檢測中心、批發交易中心發展。要保障合格肉品供應和加強定點屠宰場的內部管理,適時公布肉品及副產品批發價格,禁止價格壟斷行為。如發現阻礙放開經營和價格壟斷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屠宰場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五、在堅持生豬定點屠宰的前提下,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可以自組生豬進入定點屠宰場自營屠宰加工,也可直接從定點屠宰場按批發價購進生豬產品,但必須嚴格執行“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的規定。
六、嚴格管理生豬產品銷售市場。工商部門要堅決管好市區集貿市場肉品的銷售,工商人員要在肉品交易之前進入市場值班,無“一票一章”的肉品不準進入市場,對符合規定入市的肉品加蓋驗收章,并對餐飲業、集體伙食單位用肉提供憑證。對經營無“一票一章”肉品的肉商,除按有關規定當場沒收非法銷售的肉品外,還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無“一票一章”肉品進入市場銷售的,工商部門應對該市場當班工商管理人員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市衛生部門要加強對超市、餐飲業、集體伙食單位用肉的稽查,發現非定點屠宰肉品要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市稽查隊和公安治安執勤室負責對定點屠宰場和肉類市場進行稽查和監管,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窩點、黑惡勢力及暴力抗拒執法的違法行為。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