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價消[2002]324號
頒布時間:2002-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物價局
根據《湖南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規定,為了規范全省生豬定點屠宰稅費標準,經研究,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規范全省生豬定點屠宰稅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稅費項目和標準。將與生豬定點屠宰有關的所有稅費,規范成五個項目。
即: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工商管理費、檢疫費和屠宰廠(場)加工服務費。定點屠宰中除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外,其他所有收費,按固定金額每頭豬全省不超過21元收取(其中列為全國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和開展“瘦肉精”檢測的城市不超過23元)。具體項目和標準為:
1.工商管理費(包括市場和屠宰稽查管理):按每頭8元收取。由于市場管理費已在定點屠宰場集中統一收取,工商部門對從定點屠宰場購進豬肉并在集貿市場零售的商販,不得再收取市場管理費。
2.檢疫檢測費(包括宰前宰后檢疫和檢測等):按每頭5元收取(其中列為全國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和開展“瘦肉精”檢測的城市按每頭7元收取)。
3.屠宰廠(場)加工服務費(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場場地使用、水電、人員工資、設備物料折舊攤銷和屠宰管理等):按每頭8元收取。凡代客戶屠宰生豬的,另按每頭6元收取代宰費。生豬寄存收費,按每頭每天2元收取。
以上收費征收標準均為最高限額。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限額標準的前提下,對有關項目和標準作適當分解和調整,并報省物價局備案。
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按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嚴格稅費征收管理
1.上述稅費項目,可以由執收機關派員到屠宰場駐點征收,也可以由定點屠宰場“統一執收分項付票,一月一結”,具體征收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定點屠宰廠(場)代征稅收的手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上述三項收費的執收單位要按規定到當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有關收費手續,使用國家規定的收費票據,亮證收費,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3.除上述稅費項目外,各級各部門不得在生豬定點屠宰過程中再收取其他任何稅費,更不得要求定點屠宰場代收。
4.各地要對生豬屠宰現行稅費項目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頓,凡現行稅費項目和標準高于省定標準的要降到省定標準以內。上述收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三、適當控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加工前后的毛豬和白肉差價。為了形成生豬購價隨銷價聯動的機制,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加工生豬的毛白差價進行適當控制,以防止出現人為壓低生豬收購價或抬高豬肉銷售價的情況。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