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6]10號
頒布時間:1996-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屠宰稅征收標準的請示》,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屠宰稅征收標準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稅制改革的精神,為了進一步完善地方稅制,堵塞稅收漏洞,增加財政收入,現將屠宰稅征收的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適當調高和統一屠宰稅征收標準。具體標準為:
(一)牲豬宰殺環節由每頭6元,收購環節由每頭9元,均調整為每頭12元,其中乳豬(只收宰殺環節或收購環節)每頭3元;
(二)牛、馬、騾、驢宰殺環節由每頭6元,收購環節由每頭20元,均調整為每頭20元,其中小牛(只收宰殺環節或收購環節)每頭14元;
(三)羊宰殺環節由每只1元,收購環節由每只4元,均調整為每只10元。
二、調整屠宰稅征收標準的規定,從1996年4月1日起執行。
三、單位和個人收購的應稅牲畜,其收購環節應繳的屠宰稅,仍由單位和個人在收購時繳納,也可采用源泉控管辦法,由飼養戶代扣代繳。
屠宰稅實行委托鄉村或其他有關部門代征,代征手續費仍按省人民政府[1993]第22號令執行。
四、屠宰稅征收標準調整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屠宰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稅收政策,嚴禁按人或田畝攤派屠宰稅。地方稅務部門要按照源泉控管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與財政、工商、畜牧檢疫部門的相互配合,進一步做好屠宰稅“事前稅源普查,事中征收入庫,事后檢查建制”等工作,使屠宰稅征收管理走上規范化軌道。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