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發[1994]9號
頒布時間:1994-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1993年12月13日第134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國停止征收產品稅。為了使新舊稅收規定相銜接,現對我省原在采購環節征收的生豬、菜牛、菜羊產品稅改為征收屠宰稅問題規定如下:從1994年1月1日起,對在我省境內收購生豬、菜牛、菜羊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現行屠宰稅規定的稅額,在宰殺時征收屠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