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稅二[1998]55號
頒布時間:1998-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屠宰稅是稅制改革后,下放地方管理的一個稅種,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
自1994年以來,全省各級地方政府、稅務機關十分重視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針對屠宰稅稅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廣、征收難度大等特點,結合本地實際,分別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征收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屠宰稅的各項制度和征管措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辦法,保證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增加了財政收入,壯大了鄉鎮經濟實力。但是,也有少數地方發生了按人頭、田畝平攤屠宰稅的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對此,省局多次下文要求予以糾正,并于1997年7、8月間,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一次屠宰稅征收情況的執法檢查,對攤派屠宰稅問題進行了專項治理。但是,今年以來,有個別地縣仍置國家與省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嚴禁向農民攤派屠宰稅的禁令不顧,我行我素,繼續向農民攤派或變相攤派屠宰稅。因此,省局再次要求各地地方稅務機關: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征收屠宰稅直接涉及農民利益,是否嚴格執法關系到國家對農業、農村、農民的政策落實和黨與政府的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視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只有嚴格依法征收才能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改革的發展,為此,各級地方稅務局要積極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屠宰稅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稅形成共識,堅決糾正屠宰稅攤派征收問題,研究制定治理屠宰稅攤派問題的措施,杜絕攤派現象的發生。
二、把搞好屠宰稅征管工作與減輕農民負擔結合起來。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今年元月19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正確處理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精神,堅決糾正屠宰稅征收中的錯誤做法,做到令行禁止,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推動農村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
三、嚴格執法。為了切實做好屠宰稅征稅工作,必須認真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各地地方稅務局應按照省政府1997年第29號令發布的《甘肅省屠宰稅征收辦法》的規定依法依率征收,不得變通屠宰稅征稅辦法及征收環節。
(二)屠宰稅必須據實征收,不得把應由收購方繳納的稅款改由飼養戶繳納,不得對未收購的應稅牲畜預征屠宰稅。
(三)對有關方面假借屠宰稅名義搞的各種行政性攤派行為,稅務機關應堅決抵制,不得參與,并應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一級地方稅務局報告,以避免產生不良后果。
(四)對委托代征屠宰稅的部門,必須與代征方簽訂代征協議,要把依法征稅、嚴格執行政策作為重要內容。并定期不定期地對其執行政策等情況進行檢查,對在代征中不嚴格執行政策、隨意攤派或變相攤派的代征人,在代征協議中,要堅決糾正,對屢教不改的,應取消其代征資格。
今后,凡參與行政性攤派的稅務機關,一經發現,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