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1999]146號
頒布時間:1999-07-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專業養豬戶的界定標準,由各地市地稅局會農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界定范圍,依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單位和個人將自養生豬運往外縣(市)宰殺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外運自養牲畜征收屠宰稅的通知》(桂政辦函[1996]243號)的規定,起運時征收屠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