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1997]201號
頒布時間:1997-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公局、稽查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屠宰稅的征收管理,結合廣西實際情況,我們印制了屠宰稅定額完稅證,供全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使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屠宰稅定額完稅證分為:屠宰稅定額完稅證和屠宰稅定額完稅證(收購外運專用)兩種。
二、屠宰稅定額完稅證
(一)屠宰稅定額完稅證面額為1元、2元、5元、8元、10元和12元共六種。
(二)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票面為白紙藍色底紋。存根聯為黑字體,納稅人收據聯為紅字體,稅票號碼全部為紅字體。
(三)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納稅人收據聯臺頭套印橢圓形"國家稅務總局票證監制章 ",紅色。
(四)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為單版兩聯(存根聯、納稅人收據聯),從中間打孔線撕開。每本為50份。
(五)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為"(XX)桂地稅定"字別下方空白位置上有一個豬形的無色瑩光墨防偽標志,防偽標志要用紫光燈才能驗證。
(六)屠宰稅定額完稅證只限于屠宰牲畜征收屠宰稅時使用。
(七)對于委托定點屠宰單位代征代扣屠宰稅是否使用屠宰稅定額完稅證原則上不作要求,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八)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票面上的"經征人員"簽章 、"稅務機關"印章 和"填發日期"等三欄均要如實填寫或蓋章 ."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以及"牲畜銷售地"等三欄的填寫原則上不作要求,上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三、屠宰稅定額完稅證(收購外運專用)
(一)票面面額分為1元、8元、10元三種。
(二)稅票版面為白紙黃色稅標底紋。存根聯為黑字體,納稅人收據聯為紅字體,稅票號碼全部為紅字體。
(三)票證監制章 、防偽標志與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相同。
(四)稅票為單版兩聯(存根聯、納稅人收據聯)均注明"收購外運專用";從中間打孔線撕開。每本為50份。
(五)對收購外運牲畜在起運地征收屠宰稅時使用屠宰稅定額完稅證(收購外運專用)。本票對自養外運牲畜部分同樣適用。
(六)票面上的"牲畜銷售地"要如實填寫,填寫至省、地(市)一級。
(七)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票面上的"經征人員"簽章 、"稅務機關"印章 和"填發日期"等三欄均要如實填寫或蓋章 .
(八)本票可作為牲畜銷售地(牲畜宰殺地)的抵扣憑證,抵扣已在起運地繳納的屠宰稅。抵扣時將納稅人收據聯從右上角撕開注銷。
四、其他事項
(一)一部分地區已領用的定額完稅證仍可繼續使用,用完為止。除邊貿點外,其他地區原則不上再分發。
(二)屠宰稅定額完稅證是有固定面值的有價證券,必須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和稅款報解管理暫行規定》(桂地稅發[1996]177號)進行管理。
(三)屠宰稅定額完稅證的領取、填用、作廢、損失、繳銷在《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按面額在相應欄上列報,12元面額的屠宰稅定額完稅證則在報表倒數第一行列報。
(四)屠宰稅定額完稅證于1997年10月10日開始發放使用,各地要做好用票計劃,按票證領發的有關程序到區地稅局(計會處)領取。
附件一:1元、2元、5元、8元、10元、12元面額的屠宰稅額完稅證樣本各一份(略)。
附件二:l元;8元、l0元面額屠宰稅定額完證(收購外運專用)樣本各一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