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稅發[2002]100號
頒布時間:2002-08-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
呼蘭縣局:
你局呼地稅呈[2002]第4號《關于對蘭河屠宰戶征收屠宰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屠宰稅納稅義務人的界定問題在哈地稅政四字[1996]第5號和哈地稅發[1999]65號等文件中已作明確;即:凡屠宰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屠宰稅的納稅地點依據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地點而確定,納稅義務發生地就是納稅人的納稅地點。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比照流轉“三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