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0]222號
頒布時間:2000-07-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屠宰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0]5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屠宰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渝府發[2000]54號
萬州、黔江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重慶市屠宰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屠宰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屠宰稅暫行條 例》第十二條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或屠宰豬、牛、羊、馬、驢、騾、駱駝(以下簡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收購應稅牲畜,對豬、牛、羊屠宰稅實行定額征收,標準定為:豬每頭15元,牛每頭30元,羊每只3元。
收購馬、驢、騾、駱駝和收購并屠宰仔豬實行從價征收,稅率為3%。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牲畜實際重量×當地收購價格×稅率第四條 居民戶宰殺自養自食的應稅牲畜的屠宰稅,實行定額征收,標準為:豬每頭4元,羊每只1元,牛、馬、驢、騾、駱駝每頭6元。
第五條 收購部門收購應稅未稅牲畜,由收購部門按本辦法第三條 所定標準代扣代繳屠宰稅。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收購應稅未稅白條 肉(邊口肉),由收購單位或個人按稅率3%代扣代繳屠宰稅,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重量×收購價格×稅率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屠宰稅:
(一)少數民族在其宗教節日宰殺的應稅牲畜;
(二)敬老院、孤兒院宰殺的自養自食的應稅牲畜;
(三)部隊及按部隊供給標準供應的單位宰殺的自養自食的應稅牲畜;
(四)科研、教學實驗需要宰殺的應稅牲畜;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減稅、免稅情形。
第八條 屠宰稅可實行委托代征,代征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按代征稅款的5%提取代征手續費,主要用于支付代征單位或個人的代征手續費等費用。
第十條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和屠宰稅票據的印發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屠宰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