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發[1999]29號
頒布時間:1999-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近來,個別地方違規上路攔車檢查生豬屠宰稅,引起稅務糾紛。為了嚴格依法執行稅收政策,保護生豬經營戶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各級地稅機關一律不得上路攔車檢查生豬屠宰稅。
二、外地販運生豬的單位和個人在途中被舉報偷漏稅的,地稅機關要做好記錄,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生豬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地稅機關,由當地地稅機關按規定處理。
三、對違規上路攔車檢查生豬屠宰稅的,除退還所收稅款外,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要依法賠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