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發[1996]58號
頒布時間:1996-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
屠宰稅是我省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我省各級地稅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組織屠宰稅收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相繼出現了按人頭或承包土地攤派屠宰稅的現象,加重了農民的不合理負擔,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為了嚴格執行稅收政策,維護農民的正當利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糾正攤派屠宰稅的作法。屠宰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其政策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群眾和政府的關系。群眾對屠宰稅攤派強烈不滿,已引起了中央和省委、省府的高度重視。對此,各地政府和財政、地稅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堅決糾正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查處個別地方屢禁不止的攤派作法,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以保障屠宰稅政策的正確執行,保護農民的合理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合理分配計劃,堅持依法征稅。各縣(市、區)對鄉鎮下達屠宰稅收入計劃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留有余地。屠宰稅收入計劃不能高于當地生豬實際出欄頭數,也不能因下達屠宰稅計劃過高沒有完成任務而對鄉鎮及其基層干部進行經濟制裁。屠宰稅屬于行為稅,地稅機關或代征單位和個人在征收屠宰稅時要以是否發生了屠宰或收購生豬行為征收屠宰稅,絕不能按分配的屠宰稅收入計劃進行攤派征收。財政、地稅部門在考核鄉鎮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時要把正確執行稅收政策,杜絕平均攤派征收稅款作為重要內容。
三、加強征收管理,推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目前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屠宰稅平均攤派問題,另一方面全省有近1/3的屠宰稅稅源流失。各地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稅收政策,在加強對自養自食生豬管理的同時,要重點加強對收購環節生豬屠宰稅的管理,繼續推行憑專用憑證收購生豬的辦法。要加強對定點宰殺點和集市上出售肉豬的屠宰稅管理,切實查補偷漏。凡實行建卡銷號的地方,對豬只的變動情況要及時登記。廣泛宣傳政策,教育農民憑專用憑證出售生豬,嚴格要求個體經營戶必須先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手續,領取專用憑證后收購生豬,以利于加強源泉控管,減少稅源流失,保證屠宰稅及時足額入庫。
四、合理調整生豬收購環節屠宰稅定額。全省生豬收購環節屠宰稅定額差異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屠宰稅征收管理難度。目前巴中、黔江等地已率先在全地區統一了生豬收購環節屠宰稅定額。為了平衡稅負,縣際之間定額相差懸殊的地區應盡快予以調整,使生豬收購環節屠宰稅定額在同一地區大體趨于平衡,定額應按當地生豬平均重量、平均收購價和3%的稅率確定,以便于加強征收管理。
五、加強對代征工作的管理。地稅機關要加強對代征人員的政策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聘請的代征人員必須具備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等條件。代征人員必須依法代征稅款。嚴禁白條收稅和稅費混開,納稅人繳納稅款時代征人員必須開具稅票,并及時解繳稅款。地稅機關應及時檢查糾正代征中存在的問題,對違反稅收政策,經教育又不糾正的代征單位和代征人員應取消其代征資格。
六、繼續開展執法檢查。針對屠宰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成都、南充等地正在開展全面檢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執法檢查,以確保屠宰稅政策正確執行。對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要組織力量調查核實。凡是按人頭平均攤派征收屠宰稅、確實沒有飼養生豬而征收“空頭稅”、采購環節屠宰稅由生產者攤派繳納的,必須堅決于以糾正,對那些嚴重違反稅收政策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