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2]94號
頒布時間:2002-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精神,經國務院批準,重慶市從2002年起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對此,市委、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全面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委發[2002]10號),并明確從2002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停止征收屠宰稅。為貫徹落實好市委、市政府的通知精神,現將渝委發[2002]10號文印發你們,并就停征屠宰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局必須高度重視屠宰稅停征工作,充分認識抓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做好安排和部署。各地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他們對停征屠宰稅工作的重視和支持;要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要將渝委發[2002]10號文的精神及停征工作的具體要求及時傳達給基層征收單位、代征單位和代征人員;要積極做好停征屠宰稅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屠宰稅稅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收取屠宰稅,也不得在停征前搞突擊征收;不得隨意降低和提高征收標準,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稅款或變相包稅,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將作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局和屠宰稅代征單位、代征人員,從2002年6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征收或代征屠宰稅,在此之前征收的屠宰稅,務必在5月31日前將稅款解繳入庫。6月1日停征后,原則上不開展屠宰稅的清理檢查。
四、各區縣(自治縣、市)局委托代征單位、代征人員代征屠宰稅的,必須在5月31日前終止與代征單位、代征人員的代征關系,廢除、收回代征協議(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證件。
五、從2002年6月1日起,各區縣(自治縣、市)局停止使用屠宰稅稅票,對屠宰稅票的庫存(包括稅務所、代征單位)要及時進行盤點、核對、結報,并作好屠宰稅票的回收工作,對停止使用的屠宰稅票,暫以各區縣(自治縣、市)局為單位進行封存。
2002年二季度向市局計統處上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屠宰稅票銷毀清冊”,以便審核、監銷。
停征屠宰稅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確保我市農村稅費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各區縣(自治縣、市)局一定要顧全大局,精心組織,確保停征屠宰稅工作及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
附件:1.《關于全面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渝委發[2002]10號)
2.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屠宰稅票銷毀清冊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