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財政局[80]財稅二[10]字第11號
頒布時間:1980-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區財政局
原區革委會桂革發(1979)286和區財政局(80)財稅二(10)字第10號文關于恢復國營、集體單位征收牲畜交易稅的規定執行以來,許多地區反映:目前農村有部分窮社窮隊,特別是山區窮社窮隊,家底較薄,缺乏資金,向銀行貸款購買耕牛,或用國家無償支援的資金購買耕牛,可否免征牲畜交易稅問題。經研究,為了支援農業生產的發展,對窮社窮隊向銀行貸款或用國家無償支援窮社窮隊的資金購買耕牛,可憑公社革委會證明,報經當地縣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暫給予免征牲畜交易稅的照顧。希各地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198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