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字第3號
頒布時間:1986-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
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85]122號文件規定。不論農民自宰和屠商宰豬上市,均由稅務部門增收每頭1.5元的防疫費,交由畜牧部門使用。根據這一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對個體屠商宰殺經營生豬交納的定額稅款,可從稅務部門征收入庫的稅款中,按征收的頭數每頭豬1.5元的定額計算,由市、縣財政部門撥交畜牧部門作為防疫經費之用,各地財政部門一九八五年還沒有撥付的應予補撥;對撥交畜牧部門的這部分收入,稅務部門也不計提市場稅收分成,如已計提了的,應退回財政,以便統一撥付。此項資金不要劃出預算外,仍作預算管理,財政部門不作收入退庫,作支出安排,列其他支出處理;畜牧部門作為財政撥款,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決算,并及時檢查使用效果。
一九八六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