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二[9]字第3號
頒布時間:1988-0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財政局 廣西地稅局
國家取消對生豬派購和生豬購銷價格放開后,隨著商品經濟發展,經營生豬的渠道增多,市場活躍。同時,稅收負擔、稅收征管工作也發生了一些新變化和新問題。為了適應新的情況,根據財政部(85)財稅字第246號《關于改進屠宰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經請示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對屠宰稅的征稅辦法作如下改進:一、對農民、居民和集體伙食單位宰殺生豬上集貿市場出售的,除一類照顧區仍繼續給予免稅照顧外,其余地區 (包括二類稅收照顧區)每頭一律按定額10元征收屠宰稅。對不上集貿市場出售(即在農村出售的)或自食的,仍按原規定,每頭按5元征收屠宰稅(其中二類稅收照顧區減半征收;一類稅收照顧區免稅)。集貿市場的劃分及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農村稅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對個體屠商從事生豬經營業務,繼續執行按頭定額征稅的規定,每頭豬征收稅額為:有證屠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的。)10元,無證屠商15元,均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無證屠商除按規定征稅外,并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于取締。
三、48個重點扶貧縣,中越邊境地區以及二類稅收照顧區的農民和集體伙食單位宰殺生豬在農村出售(即不上集貿市場出售的)或自食的,屠宰稅如需要給予減稅免稅照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在照顧辦法上,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劃定減稅或免稅照顧區給予照顧,也可以確定對某些重大節日給予減稅、免稅照顧等。
四、屠宰其他牲畜(如牛、羊)的征稅辦法,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對于山區、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農村,屠宰稅可委托鄉政府、村委會代征。以便更好集中力量加強對重點稅源和集市稅收的管理。
上述規定,從1988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