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辦函[1994]351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公、廳、局:
關于我區外運牲畜征稅問題,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93]90號)第四條關于“原來征收產品稅的農、林、牧、水產品,改為”征收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外運牲畜實行征收屠宰稅。
一、收購單位和個人收購牲畜外運不在同一縣(市)宰殺的,由收購者于起運時繳納屠宰稅,宰殺地憑已繳的憑證抵繳屠宰稅。
二、外運不在同一縣(市)宰殺牲畜的征收稅額:豬每頭8元;牛、馬、騾、驢每頭10元;羊每頭1元。
三、其他的征收事宜參照桂政發[199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