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革發[73]4號
頒布時間:1973-0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個人和伙食單位屠宰牲畜,均應征收屠宰稅。屠宰稅實行定額征收,豬每頭三元五角,羊每只三角,牛及其他牲畜(馬、騾、驢)每頭三元。
屠宰病、傷、死畜,和淘汰豬、頑豬,由市,縣革命委員會規定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屠宰稅照顧。
一九七三年元月三日
(區稅務局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全國稅務工作會議,討論了改進農村稅收和地方稅的征收問題,對屠宰稅確定由按實際重量或標準重量從價計征,改為按頭定額征收,豬每頭二元至三元,羊每只二角至五角,菜牛等大牲畜每頭征三元至四元。并提出了定額的幅度,具體辦法和定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