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著眼六方面修訂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2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委2012年第4次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合肥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修訂稿)。該辦法是在2003年出臺的合肥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基礎上,結合上級的新規定和形勢發展需要所作的全面梳理和調整。
調整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下劃了部分審計權限。規定在接受市委組織部委托后,對縣(市)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副縣級的鄉鎮、開發區等市管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由市審計局授權縣(市)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二是增加了兩種審計形式。增加了任前審計形式,同時規定對于經濟事項單一且總量不大的部門、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可實行離任交接代替經濟責任審計。
三是強化了部門協調配合。明確了市紀檢、組織、國資等單位人員作為審計組正式成員,參與審計實施,對審計手段難以解決或者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四是調整了經濟責任劃分。將領導干部承擔的經濟責任由原來的2類責任,調整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3類責任,并明確了3類責任的具體劃分。
五是維護了領導干部權益。規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審計機關進行申訴和向上級審計機關申請復核。
六是推進結果公開和成果運用。明確要求有關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除主送本級黨委、政府,以及紀檢、組織部門外,還要抄送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同時,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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