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試論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對策
通過幾年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檢查及調查發現:行政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環節上十分薄弱,為國有資產流失留下了極大隱患。歸納起來有以下六點:
一、 購置、新建、無償轉入固定資產不按財務規定要求進行管理
由于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導致有些單位對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無償轉入的固定資產不按財務規定的要求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具體表現:(一)財務管理上不建立固定資產帳或資產管理上不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二)會計不登記固定資產帳,只是將新建、改建、擴建、購置時發生的費用列入支出;(三)對無償轉入固定資產,不做任何賬務處理,在帳外管理。因此在審計檢查或財產清查時形成賬外財產。
二、 出售、轉讓、報廢的固定資產不按規定程序辦理
單位機動車或其他固定資產出售、轉讓或報廢時不按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具體表現:不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擅自定價或是隨意報廢,同時也不進行賬務處理,造成有賬無物。在審計檢查財產清查時形成財產損失。
三、 以實物抵頂罰、沒款的固定資產不按規定上繳財政
一些具有執收執罰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對收繳或沒收的固定資產和以收取固定資產實物的形式變項收取的繳款或贊助費,不按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直接留用或被有關人員占為己有。單位對此項資產沒有制定任何管理措施,在審計檢查財產清查時形成賬外財產。
四、 固定資產出租管理不到位
一些單位將閑置的車輛、房屋等固定資產出租創收,這本應是增收節支的好事,但有的單位將出租收入變成了“小金庫”;有的單位用出租收入直接報銷有關費用支出;有的雖將收入入賬核算,卻未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五、 固定資產的更替不按財務規定要求進行管理
一些單位存在固定資產重置,輕管理的問題。對固定資產的更替,不按財務規定要求進行管理,調整帳目。具體表現:一是不動產置換額,不是按財務規定入帳,而是在新的基建中核銷;二是車輛及辦公設備更替,不按財務規定進行帳目處理,在審計檢查財產清查時,造成帳多實少的現象,造成固定資產的變相流失。
六、 固定資產長期懸掛在往來帳中或者是在建工程賬中
一些單位的不動產雖然已經交付使用多年,但因為種種原因,至今還沒有進行工程決算,仍然懸掛在往來帳中或者是在建工程賬中,財會人員不按財務規定要求進行資產估價入賬處理或者不及時結轉在建工程科目。在審計檢查財產時,造成賬實不符,形成固定資產的流失。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單位領導重視不夠,法律意識淡薄;二是內控制度不健全;三是部分單位財務人員素質低差(無證或沒有經過培訓);四是國有資產體制和管理法規不健全;五是沒有嚴格落實監管措施。
針對這些問題的存在,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范和管理:
。ㄒ唬﹫猿止⒐_、透明原則。一是公正評估國有資產,通過完善資產評估法規,規范資產評估程序和制度嚴格執法,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管,做到資產評估的公開科學化,保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合理準確,在資產評估過程中不發生國有資產流失。二是公開轉讓國有資產,通過建立國有資產公開拍賣的制度,使國有資產出售信息公開透明,避免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及“專權制”,實行“陽光交易”和“議會制”。形成國有資產轉讓中買者和賣者之間的公開公平競爭局面,充分發揮國有資產拍賣的市場機制。使國有資產在公開競爭拍賣過程中,減少乃至消除國有資產低于正常價格出售,避免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現象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和強化資產管理部門監管、審核、查處機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有指導、監督者責任,要認真做好產權界定工作,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嚴格審查評估機構資格,核查評估結果,保證評估質量。對違反產權界定法律規定、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匯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經濟的處罰,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門予以懲處。
(三)加強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要將對國有資產的審計納入審計工作計劃。實踐證明,卓有成效的審計無疑是國有資產強有力的看護者。審計部門要不斷加大對國有資產的查處力度,擴大審計范圍,讓廣大群眾清晰地看到政府捍衛國有資產安全、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氣。
。ㄋ模┴斦块T要經常性地加強對各單位財務人員業務培訓,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財務培訓班。各單位領導也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素質的重視,這樣通過上下合力提高現有的財務人員業務能力,使國有資產的管理逐漸走上正;⒁幏痘。
。ㄎ澹└鲉挝灰罁䥽壹暗胤街贫ǖ母黜椃煞ㄒ幗⒔∪珒瓤刂贫,約束自身行為。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財務管理程序,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各單位領導要提高認識,加強和重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將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六)目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還主要是依靠行政干預,要真正提升到一個法治的高度,就必須完善法律、法規,標本兼治。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立法主要是一些行政規章和條例,雖然較多,也基本完善,但還無一部統一的《國有資產法》。建議各級地方政府要根據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由各級地方“人大”立法制定一些相應地方行政規章和條例,按照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制定出臺地方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堅持“誰占有,誰負責”的原則,通過年檢、產權登記明確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責任,主要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單位責任人在調離單位時,要進行離任審計和財務考核。各級地方政府在干部任免、調轉過程中,應采取或制定相應措施或規定,避免各單位因領導更換頻繁,造成財務人員調動頻繁的現象發生,使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管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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