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審計局:淺談《審計準則》三大廉政特色
國家審計署一再強調,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黨風廉政建設也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這兩條“生命線”說明了提高審計質量和提升審計人員素質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家審計署9月8日新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第8號令),縱覽“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計劃、 審計實施 、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附則”等七章內容,深切感到《審計準則》作為審計業務的規范,不僅自始至終貫穿著重視審計質量這條“生命線”,強調《審計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范,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見《審計準則》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而且蘊含著黨風廉政建設這條“生命線”的廉政思想,對內加強審計隊伍的職業道德修養和廉政紀律建設,保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對外“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見《審計準則》第一章總則第六條)。
《審計準則》的頒布和執行,對規范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促進廉政建設,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我認為整部《審計準則》在三個方面突出貫徹了廉政建設是審計工作“生命線”的思想,具有鮮明的廉政特色。
一、進一步明確了審計人員的道德性要求。
加強審計隊伍和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提高審計人員職業素養,是審計人員的基本的職業要求和思想根基。而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與遵守廉政紀律是密切關聯、目標一致的。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是指對審計人員的職業品德、執業紀律、業務能力、工作規則及所負的責任等思想方式和行為方式所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在《審計準則》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中,把原先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中成熟的內容規定吸收進來,突出強調了遵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恪守各項基本審計職業道德,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等要求,這是《審計準則》的突出亮點和特色。
《審計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恪守嚴格依法、正直坦誠、客觀公正、勤勉盡責、保守秘密的基本審計職業道德”,
并對基本職業道德作了5個方面的嚴格界定和詮釋。
一是嚴格依法。審計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
二是正直坦誠。要求審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不屈從于外部壓力;不歪曲事實,不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是客觀公正。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和態度,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實事求是地作出審計評價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四是勤勉盡責。審計人員應當愛崗敬業,勤勉高效,嚴謹細致,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五是保守秘密。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對于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同時考慮到審計機關在目前形勢下的工作實際,對審計機關聘請外部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等情況,也對其職業道德操守要求在《審計準則》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中作了規定。由此可見,《審計準則》對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的高度重視。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審計人員的獨立性要求。
審計人員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是法律法規賦予的,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憲法》、《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從審計機關組織和領導體制、審計職責和權限、審計經費和審計人員履行職務的保護等方面,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作出了規定。
《審計準則》在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中,明確提出了“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審計準則》從第十六條至二十三條主要明確了審計人員保持獨立性的要求,列舉了審計機關可能遇到的損害審計獨立性的4種情形,即“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其他情形”等。明示了所應當采取的回避、追加限制、復核和人員交流等制度措施,并對審計機關聘請外部人員的要求作了相關規定。這些內容,覆蓋全面、針對性強、言簡意賅,說明了審計的獨立性之于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可謂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審計的獨立性倘若缺失,必然會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評價,影響審計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值得關注的是,《廉政準則》在該章第二十五條專條規定了“文明審計”的要求,將“文明審計”的概念和外延作了固化,要求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為保持與被審計單位的工作關系,有效地開展審計工作,要求“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并聽取其意見;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尊重并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堅持文明審計,保持良好的職業形象。”
《審計準則》中提出的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的相關要求,與先前審計署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即審計 “八不準”廉政紀律,是一脈相承,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正人必先正己,在審計監督中嚴格執行“八不準”廉政紀律,廉政自律,才能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維護審計機關良好形象,保障審計機關依法有效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此外,《審計準則》第四章“審計實施”之第五十六條,在《審計通知書》中規定了“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告知審計組的審計紀律要求”,有利于被審計單位加強對審計組的監督,有利于審計廉政回訪內容的實施。在《審計準則》第六章“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中,把“審計職業道德”與“審計質量責任、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業務執行、審計質量監控”一起構成5大控制要素,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審計準則》還分別明確了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和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有助于增強審計人員的廉政勤政意識,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一崗雙責”的要求,
三、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的公開性要求。
審計機關政務公開是有效防止腐敗,使審計權力在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軌道上依法規范、公開透明運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審計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一項有效措施。審計署先后制定了《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等一系列審計機關政務公開的制度規定。
而審計公告,則是審計機關政務公開的重要載體和工作特色。審計機關推行審計公告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推行審計公告制度,是堅持政務公開、建設法制政府的需要;推行審計公告制度,是加強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需要;推行審計公告制度,是提高審計機關自身工作水平,提高審計質量和效能的需要。
《審計準則》對審計機關的政務公開工作明確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審計機關要將開展各項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實行公開。在“總則”第十條規定:“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二是審計機關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在第五章“審計報告”中要求“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的法定義務,是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的有機結合的有效方式。“公告是原則,不公告是例外”。依照有關法規和國際慣例,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商業機密等內容外,審計結果要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會公告。
但是,審計公告又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審計公告不但將被審計對象的財政財務管理的好壞公諸于眾,促進被審計單位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落實整改;另一方面也將審計機關自身工作質量的高低公布于社會,審計人員的責任隨著公告的實行一目了然,審計必須做到溫家寶總理提出的“依法、程序、質量、文明”的要求,依法、客觀、公正、真實地作出審計結論。也有力地促進審計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和審計機關廉政建設,個別人以審計原則做交易的現象將受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被審計單位和公眾輿論的更有效的監督制約。所以,落實審計公告制度對各級審計機關的各項審計工作、審計隊伍建設、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確保審計公告的準確、客觀,審計機關必須全面提高審計質量,完善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審計機關必須樹立法制意識、廉潔意識、以人為本的意識,不斷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廉潔審計,推動審計事業科學發展。
總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審計準則》,深刻理解其中蘊含的廉政內涵,切實用《審計準則》來規范指導審計業務,嚴格依法審計,遵守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規范審計行為,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推動審計工作深入發展,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約“免疫系統”功能,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阜陽市審計局紀檢組李援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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