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加強法制建設改進審理工作提高審計質量
(一)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提高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對依法行政、依法審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審計廳領導班子始終把依法審計、依法審理,保證審計質量作為審計工作的生命線來抓。圍繞加強法制工作,建立了處室、中心組學法制度,做到逢會必講。要求全區審計機關的領導及其人員要帶頭執行好各項法律法規。長江廳長經常在中心組學習會、廳務會和全廳干部大會上對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進行講解和動員,闡明重要意義,并及時準確地傳達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和要求。同時強調,全區審計機關作為經濟執法監督部門,要帶頭模范執法、守法,時刻牢記審計職責,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要做到學法、知法、用法。
按照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2000年出臺)和《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出臺)規定,全區審計機關及其人員進行了認真學習,并制定了具體辦法,對審理工作進行了大膽實踐、探索和總結,并取得了共識:提高審計質量是擺在審計機關面前的十分重要的問題;審理復核工作是審計機關依法行政、加強內部控制、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和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保障。通過開展審理復核工作,可有效提高審計認定事實和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的準確性,進一步完善審計程序,強化質量控制,明確審計責任,增加審計透明度,防范審計風險,促進依法審計。
(二)健全機構,加強對依法行政、依法審理工作程序的組織領導。
按照審計署和政府法制辦的要求,審計廳健全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為加強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工作,審計廳自2000年起先后設置了法制處和審理處。成立了由長江廳長任組長,黨組成員、總審計師郭少華任副組長,各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審計廳行政執法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廳法制處,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情況通報、信息反饋、日常檢查督促、年終檢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廳法制處配備相應的專業工作人員,負責法規普及、法治宣傳、處罰聽證、行政訴訟等工作。同時廳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也設在法制處,確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進行。
審計廳于2003年在全國審計機關率先組建、成立了審理機構——審理處(當時為內設處室,2006年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正式成立),首次提出制定和實行了“集體審理審計項目”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對所有審計項目統一由廳審理處審理,并實行“審理委員會集體審定”制度。同時為推進此項工作在全區的開展,審計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關于切實加強審理復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區審計機關均要設立審理委員會并內設審理科、股(室);制定審理制度并對審計項目進行集體審定;審理委員會集中審定的審計項目應當是本級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的所有審計項目。為此審計廳還進一步完善了《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審計項目審理辦法》。由此全區審理工作經歷了起初由兼職人員對部分項目的審理到專職人員對全部審計項目的審理,再到現今的由廳審理委員會集體進行審定的轉變,審理工作步入集體審定、程序規范的軌道。據統計,審計廳自2004年至2009年共計審理審計項目304個,提出審理意見、建議1021條,全部被業務處采納。上述審計項目均未發生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政府裁決問題。經過實踐和不斷完善,審理工作越來越顯現出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促進交流、規避風險和提高質量等優勢。
全區審計機關領導高度重視審理復核工作,建立了相應的審理復核機構,審計項目的專職復核工作由審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負責,并配備了專職復核人員,為順利開展審計復核工作奠定了基礎。目前,審計廳在“三級審理”、“審理委員會集體審定”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總審計師對三級審理把關”的程序,使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水平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
(三)科學制定計劃,健全規章制度,確保法制、審理工作順利實施。
1.審計廳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全區審計機關的實際,對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整體規劃,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關于貫徹落實審計機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五年規劃的實施意見》,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整體規劃,制定了年度計劃,使依法行政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2.審計廳注重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先后針對行政事務、機關事務、人事管理、學習教育、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電子信息網絡等方面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政務公開制度、中心組學習等60多制度并匯編成冊。堅持以制度促工作、促管理、促提高,使廣大審計人員養成遇事找制度、辦事遵循規定的良好習慣,完善了內部控制制度,促進了依法審計工作的發展。
3.為使審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規范化,使相關準則和辦法的規定更加具體、明確,便于實際操作,全區審計機關結合自身審計工作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暫行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復核人員守則》、《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審計委員會審定審計報告的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等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審計規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審計法律法規體系
(一)審計廳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全區審計工作實際,先后制定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執法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審計項目進度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與檢察、公安機關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審計廳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建立協調配合工作機制的通知》等規定,通過建章立制,規范審計執法行為。
(二)結合目前全區審計工作法規制度體系不盡完善的現狀和審計執法過程中的具體需求,審計廳正在積極謀劃適應全區審計法規制度框架體系建設工作,從去年開始全面啟動了全區審計法規框架體系建設工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2010—2015年審計法規框架體系建設規劃》(詳見附件)進行制度建設安排,主要開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對現行的全區審計法規進行歸類、整理。二是梳理執法依據情況。三是認真研究目前需要制定出臺的法律法規。四是對全區審計法規體系建設任務進行分解,由廳法制處牽頭組織,具體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業務處室及盟市審計部門,以形成合力。五是制作全區各類審計業務文書統一范本,以規范審計法律文書。六是派員學習考察其他省市審計法規體系建設情況。協調政府法制辦、人大進行立法調研,力爭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內部審計條例》。七是報送立法計劃情況。八是根據全區審計工作需要,及時向政府法制辦報送了立法計劃情況,并爭取通過政府立法。
三、積極探索審計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和方法
(一)全區審計機關通過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廣大審計人員的審計質量意識和業務水平明顯提高。同時針對審計質量要求繼續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來保證審計質量。全區審計機關制定了審計質量責任制、審計復核和審理工作暫行規定、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審計人員錯案追究制度等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等。特別是制定并實行了審計項目由審計組組長、業務處(科室)、法制審理處(科室)三級復核制度,個別盟市審計機關復核人員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審計情況,實行對審計項目進行現場跟蹤復核的嘗試等。廳審理委員會審定審計項目制度,集體審定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及結論性文件,為規范審計行為,嚴格審計執法,提高審計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審計結果基本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適當、評價客觀。但同時還存在以下不規范的問題:個別盟市和部分旗縣區審計局對本級完成并下達審計決定的項目不能全部進行審理。部分盟市審計機關選擇部分比較重要的審計項目召開會議進行審定,一般審計項目由分管領導負責審定;審計的基礎工作還不夠扎實等等。具體有:一是審計實施方案不夠規范、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夠強。二是審計通知書不夠規范,缺少相關具體內容。三是有的審計工作底稿未引用相關定性法律法規,或者引用的法律法規不準確。四是沒有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書面承諾,或承諾書無被審計單位蓋章、領導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審計組長簽字等。五是審計證據不夠充分。六是法律法規引用不夠規范。主要表現在引用法律法規不準確、不具體;引用超出效力范圍的法律法規,引用失效的法律法規等。七是審計定性不夠準確。八是審計評價不夠準確。九是審計處理處罰也有不當之處。十是審計揭露出的重大問題不多。十一是審理工作還存在一些的問題。比如審理機構還沒有健全、職責還完全履行到位。
(二)進一步改進和深化審計工作的措施。審計項目實行三級審理制度和召開會議集體審定審計報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署6號令進一步明確對審計項目實施審理的法定程序。對此全區審計機關注重抓了貫徹落實。已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審計機關領導更加重視和支持審理工作,有條件的旗縣已設立審理(法制)機構,并挑選業務骨干從事審理工作。二是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制定統一規范的審理文書,完善和修訂審理等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強化三級審理機制,明確各級審理的責任,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審計組長、業務部門負責人、審理機構或者專職審理人員對審計全過程分別進行審理,審理委員會對審計報告進行集體審定,層層把關,保證審計質量。三是轉變觀念,徹底改變過去憑經驗操作的做法,圍繞審計質量這條主線,對準則執行講求實效。四是審理人員不斷提高政策理論知識、業務技能和執法水平,知難而進,敢于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樹立控制與服務并重的科學發展觀,營造和諧的審理氛圍,并利用審理過程中掌握信息的有利條件,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注重從機制上、制度上分析原因,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審計機關科學管理提供決策依據。五是舉辦不同層次審理培訓班,組織外出學習和交流,提高審理的質量和效率。六是完善審計項目審理會議制度,實行民主決策,防范審計風險,提升審計質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持續不斷地進一步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五年規劃的實施意見》安排,審計廳制定了中心組學法、廳領導班子專題法制講座和集中培訓制度,制定了本年度工作計劃,保證工作經費,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方式開展法律知識培訓教育。法治學習、教育和培訓工作做到了人員、時間、經費 “三落實”。去年底全員參加了“五五”普法法律知識考試,成績均在優良以上。
(一)學習培訓內容的精細化。一是強化黨的十七大精神及憲法的宣傳教育。圍繞“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目標,充分發揮法治宣傳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性作用,掌握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積極引導廣大審計干部自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樹立憲法的權威性。二是不斷強化綜合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年審計廳均要組織審計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并將依法行政列入年度考核內容中,實行一票否決制。本年度中,出現審計質量問題,發生被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審計項目所在處室及其相關責任人將被取消年底評優資格。
(二)注重學習培訓方式的多樣化。一是集中學習培訓。按照年度工作計劃,首先對全廳審計人員進行了集中培訓。如去年3月和8月,分別聘請內蒙古財經學院教授和審計署法制司法制專家講解了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及審計署6號令等。其次,組織相關專家及人員深入到東中西部盟市審計機關分片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的集中培訓。比如對今年國家新頒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講解,做到了在全區審計機關范圍內送教上門。二是利用網絡平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在審計系統內網和審計廳門戶網站上開辟了“法制工作動態”、“法制宣傳”、“政策法規”、“法制教育培訓”、“審計業務文書模板”、“預防職務犯罪”等欄目。收集整理了《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匯編》,制作了《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調查(詢問)筆錄》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等電子模板文書,并提供給廣大審計人員使用。同時,還將《內蒙古財稅法規匯編》(1997年至2006年)十年電子版法規設計開發出軟件,并在審計廳門戶網站設專欄,供全區一線審計人員和廣大網民查詢使用,對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和宣傳審計法律法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三是除利用內網進行宣傳外,還采用講課的形式進行培訓。比如去年8月,在全廳集中整訓培訓班上,廳法制處派員作了題為“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審計質量”的專題講座,并將講座課件放在內網上供全區審計人員學習思考,還將課件發往各盟市審計機關。四是積極派員參加政府法制辦舉辦的法律法規培訓班,去年廳法制處全員參加了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行政復議等培訓班,全部取得了行政執法資格證書。同時還積極參加了審計署舉辦的法律知識培訓班,并派員學習考察了這方面做得好的兄弟省市的經驗和做法。
五、狠抓審計質量建設,不斷規范審計執法程序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審計項目進度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審計質量責任追究辦法》(暫行)規定,審計廳狠抓審計質量建設。在審計全過程中,要求全區審計機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署6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審計工作程序。從制定審計工作(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取得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等均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和審計署6號令中規定的程序要求進行操作。 對全部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實行業務處、審理處、總審計師、審理委員會多級審理復核制度,認真執行公示、聽證、罰繳分離等制度,重大審計處罰決定按《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辦法》的規定備案并及時報送。按規定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罰沒收入均由被審計單位直接上繳各級國庫。要求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如實反映問題;做到對問題定性準確、依據充分,處理處罰適當;做到審計評價客觀公證,實事求是。因此,保證了審計質量。
與此同時,審計廳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辦法》,每年對全區審計質量情況進行檢查、評比,并將情況在全區通報。同時積極組織開展全區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工作。先后修訂和完善了《內蒙古自治區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優秀單項審計項目評選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優秀綜合性審計項目評選辦法》(試行)等規定,有力地提高了審計項目的質量。同時,2008年至2009年我廳報送的參加全國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評比的二個項目,分別被評為這二個年度的全國審計機關受表彰的審計項目。
六、注重做好日常法律事務的協調工作
審計廳負責聯系紀檢、檢察院、公安等相關執法執紀部門,并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負責聯系審計署、人大、政府法制辦等相關工作。一是參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政府法制辦與審計相關的法規的制定工作。每年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送達的法規、規章征求意見稿,認真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二是進一步完善落實與紀檢、檢察、公安等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確保審計質量和效率。三是積極搞好特約審計員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向特約審計員通報全區審計工作情況,歡迎特約審計員對審計廳的政風、行風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特約審計員寄送審計資料等。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2010—2015年審計
法規框架體系建設規劃
為了推進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保障審計機關依法規范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結合自治區實際,并根據《審計署2008—2012年審計法律規范建設規劃》,制定本規劃框架體系。
一、《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政府辦公廳已印發,需修訂)
二、《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監督辦法》(政府已印發,需修訂)
三、《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投資審計監督辦法》(已制定,已批準)
四、《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與資源環保資金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五、《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六、《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貸款和轉貸資金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七、《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支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八、《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費征管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九、《內蒙古自治區國有經濟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十、《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資金績效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十一、《內蒙古自治區計算機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十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業務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十三、《內蒙古自治區非國有經濟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十四、《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十五、《內蒙古自治區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辦法》(已制定,需修訂)
十六、《內蒙古自治區企事業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辦法》(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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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資產評估師 | 指南 | 動態 | 大綱 | 試題 | 復習 |
中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高級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試題 | 評審 | 復習 |
注冊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會計基礎知識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
稅務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大綱 | 復習 | ACCA考試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