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結算發票的使用有待進一步規范
隨著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力度的加大,工程建設項目財務收支行為逐步得到規范,但建設單位在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發票使用的違紀違規現象仍時有發生,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賬面列支的工程款所使用的發票不合規。
施工單位為了偷稅、漏稅以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報銷工程款時不使用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而使用商業零售發票、工業材料發票、加工修理修配發票等不合規發票。由于建設單位對建筑安裝業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認識不足,未能拒收,從而造成不規范發票入帳支出。
2、預付工程款所使用的發票不合規。
有的施工單位為了推遲納稅,采取先開收款收據或者打白條預收工程款,等工程結束再一并開票的方式進行價款結算。待工程實際完工結算時,有的施工單位認為開正式發票所交的稅款比工程尾欠款多時,就干脆不提供正式發票,建設單位只好將預付工程款長期掛賬或開具大量白條長期抵頂庫存現金,從而造成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多年卻不能做固定資產入賬。
3、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真票假開套用現金。
為逃避監督,有的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單位開具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列支工程款以外的費用,真票假開套出現金,用于請客送禮、發放職工福利等開支。
筆者建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時,不論是借款、預付還是報銷結算等形式,都應當取得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否則應當拒付,更不得收取白條和收款收據。
2、根據中紀發[2009]7號《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真票假開套用現金屬于私設“小金庫”,“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要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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