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縣水利局拒絕審計現金盤點資產被封存
7月26日,縣審計局派出的審計小組在對縣水利局實施現金盤點時,遭到縣水利局財務人員的拒絕后,縣審計局對縣水利局保存現金的保險柜實施了封存措施。
今年5-7月,縣審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和縣政府下達的年度審計計劃,對縣水利局2009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送達審計。審計發現該局2009年年末賬面現金高達375728.24元,因數額過大,審計小組為了摸清現金庫存狀況,經局務會研究同意,決定對縣水利局現有庫存現金進行現場盤點。
7月26日早上8點整,審計組成員李先秋、唐玉成,來到縣水利局三樓檔案辦公室(縣水利局出納劉征辦公室),向縣水利局出納劉征詳細說明審計現金盤點的來意,并電話告知縣水利局財務股長周愛國。經審計人員與該局新任局長郭全安電話聯系,并當面告知該局紀檢書記、局理財小組組長吳春元和該局主管財務的工會主席黃蘭芝。在這種情況下,縣水利局財務部門的出納劉征仍以財務股長周愛國未許可的理由,拒不接受審計組的正常審計盤存,雙方一直僵持到當日上午11點。審計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征得縣審計局負責人的同意,對水利局保管現金的保險柜和未入賬的票據資料進行了現場封存。
封存時,審計人員向縣水利局送達了封存通知書。但在送達封存通知書時,縣水利局分管財務的工會主席黃蘭芝和財務股長周愛國,拒不簽收審計人員送達的封存通知書。
封存的資產和資料仍由縣水利局出納劉征保管,封存日期7-15天,封存期間,如防汛抗旱需要辦理有關業務,在審計未移交前,由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辦理,并根據需要,實施延期封存。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和資料進行封存,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實施的一種審計權限。
團風縣審計局向全縣通報了縣水利局拒絕審計這一案例,并利用這一審計案例,在全縣開展《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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