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及計量作了深入地分析,闡述了筆者個人的觀點,以便商榷。
一、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新《企業會計準則》將無形資產定義為: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上述表述中,有三個問題值得商榷:
(一)無形資產的范圍問題。主要涉及到是否將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原準則中明確指出無形資產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但其又將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而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就是指商譽,形成一種自相矛盾的狀況,使人們無法判定商譽的歸屬。新準則的規定倒是十分明確: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但客觀上商譽卻具備無形資產的條件:一是無實物形態,二是非貨幣性資產,三是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事實上,眾多的會計教材中通常認為無形資產包括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版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和商譽,將商譽繼續列入無形資產的范疇,更符合人們對無形資產的理解。
(二)在定義中未能完整體現資產的含義。《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章對資產的定義為: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從形成原因、資產現狀和資產性質三個方面對資產進行了描述。無形資產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其定義應當符合資產的定義,而無形資產準則對其定義有偏重于無形資產的形態,而不注重其實質之嫌。
(三)未能體現無形資產帶來經濟利益的特殊性。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就是帶來的經濟利益是不確定的,或者是無法確切計量的。筆者認為在無形資產的定義中應對其特征有所體現。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無形資產的定義應當是:無形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給企業帶來不能確定的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
二、關于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作為資產,確定其初始入賬價值的原則無疑是“歷史成本”原則,即要求按資產取得或形成時的實際成本作為資產的初始成本入賬。在同一企業中,采用不同的方式取得相同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可能各不相同。根據《無形資產準則》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債務重組準則》、《政府補助準則》、《企業合并準則》的規定,企業形成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外購無形資產。1.現購:買價+相關稅費+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2.賒購: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而具有融資性質時,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現值之間的差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可以資本化,否則費用化,列為發生當期損益。顯然,外購無形資產時,由于付款方式的不同,其入賬價值會出現差異。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將研究費用計入當期費用,將開發費用計入開發的無形資產成本。但具體到單個企業,在劃分研究費用與開發費用時,其掌握的尺度難以做到整齊劃一。
(三)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原準則規定:“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新準則取消了上述規定,其理由是“很難操作”。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但這一規定事實上存在著同樣的問題,“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這里的“公允價值”由誰來判定?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無形資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一方或雙方能可靠計量用于交換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二是不能確定用于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
針對第一種情況,以換出(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涉及補價時,按下列方法確認當期損益:1.支付補價時:當期損益=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2.收到補價時:當期損益=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準則中涉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部分,在計算當期損益時,可不予考慮。
針對第二種情況,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不確認為當期損益。可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是否存在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將使換入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出現差異。
(五)債務重組取得無形資產。只有債權重組方才有可能取得無形資產。在《債務重組準則》中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處理。但當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沒有公允價值時,筆者認為只能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了。于是,出現了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同樣的問題。
(六)政府補助取得無形資產。《政府補助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這同樣存在兩種計量標準。
(七)企業合并取得無形資產。《企業合并準則》中規定: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照公允價值入賬。但當無形資產沒有公允價值時,只能將其價值并入商譽或計入當期損益。據此,編制無形資產計量圖如下:
無形資產計量比較圖
取得方式 | 計量方式 | 依據 | |
一 | 二 | ||
外 購 | 現購:買價+稅費+相關支出 | 賒購: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 | 《無形資產準則》 |
自行開發 | 研究費用列入當期損益 | 開發費用形成成本 | 《無形資產準則》 |
投 入 | 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 | 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 《無形資產準則》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 公允價+應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計算當期損益 | 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計入成本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 |
債務重組 | 公允價入賬,公允價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損益 | 未提及無公允價的處理 | 《債務重組準則》 |
政府補助 | 按公允價入賬 | 按名義金額計量 | 《政府補助準則》 |
企業合并 | 按公允價入賬 | 無公允價不反映 | 《企業合并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