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國會計界在會計目標的諸多理論問題上存在認識不一,甚至認識模糊的現象,本文針對會計目標的定義、會計目標的體系結構、會計目標的定位思路以及現階段我國應確立的會計目標觀闡述了自己的看法,旨在進一步澄清這些問題,增強會計目標理論的科學性和嚴密性。
一、關于會計目標的定義
有關會計目標的定義,在我國會計界可謂見仁見智。葛家澍教授認為:為提高社會主義經濟效益而做出一切經濟決策所必需的(有用的)財務信息及與之有關的其他經濟信息,就是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會計主要目標,即基本任務。
陳毓圭、楊小舟教授認為:會計的目的或宗旨,是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人們從事會計實踐活動所追求和希望達到的預期效果。
孟凡利教授認為:會計目標是指會計系統運行的必然趨勢,是會計系統運行的出發點和歸結點,表現為預期應達到的目的。
羅勇、李定清教授認為:會計目標是指對會計工作的質和量的要求,不同的會計工作就有不同的會計目標。
魏明海、龔凱頌教授認為:財務報告目標就是人們通過會計實踐預期所要達到的境地和標準。它是會計基本理論的中心,也是財務會計概念結構的起點。
比較分析上述各種觀點,不難看出需要在理論上澄清的問題:(1)會計目標是否就是財務會計目標或財務報告目標;(2)會計目標是否等同于會計目的;(3)會計目標與會計任務的關系。
關于第一個問題,筆者的看法是,在現有的中外會計文獻中,人們之所以將“會計目標”與“財務會計目標”、“財務報告目標”以及“財務報表目標”等詞語混同使用,主要原因是現代會計雖然被劃分為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兩大分支,但從它們各自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各利害關系人對會計的要求和關注程度來講,財務會計遠高于管理會計。基于實踐對理論的需求考慮,會計研究者自然會投入更多的力量,將會計目標的研究聚焦于財務會計的目標,而管理會計在實踐中的困惑則更加淡化了人們對其目標的關注。因此,在會計界將財務會計目標視同為會計目標進行研究,甚至在一定環境下將財務會計目標等同于會計目標也就不足為怪。就財務會計而言,其目標實現與否主要通過財務會計報告反映,而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內容又是財務會計報表,這就進一步導致了財務報表目標即是財務報告目標、財務報告目標即是財務會計目標的說法,而徹底忘卻了三者之間邏輯上的包容關系和內容上的差別。事實上,不同的會計工作必然有不同的會計目標,如果將財務會計目標界定為提供使用者決策所需要的信息,那么管理會計的目標就是保證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既定方案。這就是說,嚴格意義上的會計目標絕不等于財務會計目標,更不是財務報告目標和財務報表目標。財務會計目標只不過是會計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者說是核心內容。
關于第二個問題,筆者的看法是,研究者們之所以將會計目的和會計目標混同使用,與國際上權威會計機構對二者不加以區分直接相關。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不同時期的會計文獻中,都將財務會計目的和財務會計目標視為同一概念。事實上,會計目的(Accounting purpose)并不等于會計目標(Accounting objective)因為:(1)從詞義上講,目的是指行為的意圖,而目標則是指目的的尺度和標準,目標可以測量,但目的無法測量。通俗地講,目的反映某種行為的原因,目標則是該種行為期望達到的標準,二者之間表現為抽象與具體的關系。(2)從會計角度講,會計目的是會計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動因,沒有明確目的的會計系統將不復存在,而會計目標則是會計行為期望達到的標準,沒有明確目標的會計系統將失去運行方向。(3)會計目標作為會計行為的期望標準,既受會計目的決定,又受會計職能制約。因此,會計目標必須反映和服務于會計目的,否則會動搖會計系統的根本,同時絕不能超越會計的職能范圍,否則會使期望變成空想。
關于第三個問題,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對任務是“指定擔任的工作,或指定擔負的責任”的解釋。筆者認為,會計任務應當是指定會計擔任的工作或擔負的責任,其任務的多少和責任的大小,既取決于經濟發展對會計的要求和人們對會計的認知程度,也受制于會計自身的發展水平。進一步講,會計任務的確定不僅取決于經濟管理的要求,而且受到會計職能和會計對象的制約,會計只能完成與其職能和對象相關聯的任務,而不能超越這個范圍。因此,會計任務與會計目標雖然都是主觀愿望見之于客觀現實的產物,都是人們基于會計職能和會計對象對會計工作提出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都能作為會計工作質量的評價依據,但二者的差別顯而易見:一是側重點不同,會計目標側重于對會計結果的約束和要求,會計任務更強調對會計過程的約束和要求;二是內容結構不同,會計目標具有層次性,在會計目標體系中基本目標制約具體目標,而會計任務則更多表現為并立性,各項任務之間缺乏制約關系;三是出發點不同,會計目標一般將保護公眾利益作為研究和制定的出發點,而會計任務更強調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保護。
綜上所述,應將會計目標定義為:人們在特定會計環境下構建會計模式、從事會計實踐、實現會計目的所期望達到的境界和標準,是會計系統運行的導向和歸宿。
二、關于會計目標的體系結構
理論界有三種看法:一是將會計目標體系劃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兩個層次;
二是在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的基礎上,增加會計信息質量目標,認為會計信息質量目標是實現會計具體目標的前提;三是將提供會計信息作為第一層次目標,將提供信息的主體、方式及信息質量作為第二層次的目標。筆者認為:具體目標已經涵蓋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沒有必要將會計信息質量目標作為獨立的層次。至于第三種觀點,明顯是站在財務會計目標而不是從會計目標的角度提出的。因此,將會計目標體系劃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兩個層次較為科學合理。
會計總體目標亦稱基本目標,它是會計系統運行的終極目標,在會計目標體系中占據統馭地位,具有導向作用,是會計具體目標的抽象與概括,決定會計具體目標的內容并檢驗其實現程度。會計具體目標是在會計總體目標的制約下,從事會計實踐活動所應達到的具體要求。它在會計目標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是會計總體目標在會計實踐中的具體反映和詳細說明,體現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實踐活動最直接的要求,是實現會計總體目標的前提和途徑。
需要指出,目前國內外一些學者和會計學術機構站在財務會計角度,將會計總體目標界定為向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特別是所有者和債權人)提供有助于他們進行經濟決策的數量化的財務信息,與我們所說的總體目標不屬于同一級別和層次,準確地講,它們是會計總體目標的具體化,是會計總體目標的下位概念,類似于我們所講的具體目標。美國著名會計學家利特爾頓就曾經說過:“會計產生于向業主——投資者提供信息,即便在長期演進之后,它仍堅持這種用途。然而,這種對業主——投資者的服務雖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不會比下列目標——幫助企業發揮經濟職能更為重要。”按照我們的理解,這里所說的“發揮經濟職能”,實質上就是發揮會計在提高社會經濟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作用。可見,西方會計學家也并不都是把會計目標鎖定為提供信息,而是充分發揮會計的經濟管理職能。換句話講,西方會計學家也并不都把財務會計目標等同為會計目標。
按照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要想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企業必須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自身追求的最高境界。與此相適應,在確立會計總體目標時,也必須同時考慮企業作為經營主體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和作為社會成員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使會計總體目標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目標保持一致,即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高度統一和持續提高。
三、關于會計目標的定位思路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會計目標的定位應當考慮五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有助于反映和實現會計目的,將抽象的會計目的加以具體化和度量化;二是能將會計擔負的任務作為具體目標內容納入會計目標體系,把對會計過程的約束和對會計結果的約束統一起來;三是適應會計面臨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等客觀環境,將會計系統與會計環境有機地連接在一起,保證會計目標的現實可行性;四是能夠作為會計模式的最高層次,確立本國會計模式的運行方向;五是能夠起到聯系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的作用,既作為建立會計理論體系的出發點,又成為從事會計實踐活動的歸宿點。
基于我國特殊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環境,我國的會計目標不應當照搬美國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會計目標模式,而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各種環境因素對會計目標定位的影響,特別要關注會計信息使用主體以及具體需求的變化,滿足可持續發展與和諧社會構建的要求。按此思路,筆者認為,應將我國現階段的會計總體目標界定為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最佳結合,在此基礎上,將會計具體目標定位于經濟責任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的提供。
需要指出,我國自1979年第一部環境法規頒布至今,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以保護環境為宗旨的法律法規,環境法規體系基本形成。與此相適應,中國會計學會于2000年成立了環境會計專業委員會,專門負責環境會計的研究工作;財政部在2003年啟動了環境會計核算工作;審計署與中國科學院也于2003年7月聯手開展環境審計研究與實踐的活動。可見,上述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的定位基本具備了法律基礎和政策保證。
四、關于綜合效益目標觀
傳統意義上的效益通常指經濟效果和經濟利益,合稱經濟效益。隨著人類對人與自然之間相互依存關系認識的深化,“效益”一詞的外延不斷擴大,逐漸發展為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體。作為經濟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會計,從古代與近代會計堅持的“量入為出”、“以收抵支”到現代會計要求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源”,無不與效益緊密相關。但必須承認,現代會計所講的效益已由傳統的一元化“經濟效益觀”發展成為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的多元化“綜合效益觀”。
目前,將“綜合效益觀”作為會計的總體目標,在我國會計理論界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張文賢(2002)、勞秦漢、徐玉德等會計學者都就這一觀點發表過真知灼見。勞秦漢認為:“會計目標應包括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個方面,與現代會計所具有的對托付的財產、資源進行經管與監控,以期提高經濟效益和對職工的福利待遇、消費品的產品質量、政府的稅收、社會公眾的就業與公益事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進行測算與監控,以期提高社會效益的雙重受托責任保持一致。”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因為:
第一,綜合效益觀符合會計的根本目的。從中外會計產生和發展的歷史看,會計與經濟效益之間存在天然的“血緣”關系,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反映和監督只是會計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才是會計工作的實質和最終目的。
第二,綜合效益觀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20世紀70年代以來,因片面追求企業經濟效益,忽視自然資源、生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所引起的世界性資源匱乏和環境惡化等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瓶頸,忽視環境保護造成的經濟損失甚至超過了獲取的經濟效益本身。據有關專家估計,我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2000多億元,而且呈現遞升趨勢。有關資料還表明,如果考慮環境因素,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GDP都將有大幅度地下降,部分欠發達國家的GDP可能成為負數。因此,如何在保證經濟平穩增長的基礎上,實現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話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如果繼續將經濟效益作為唯一的追求,而不能采取相應措施反映和監督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社會、經濟與環境之間的不平衡、不協調發展現象將會進一步加劇。事實上,片面追求個體經濟利益和短期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環境效益的現狀,與單純考核經濟效益指標、不披露環境信息的傳統會計模式直接相關。因此,將提高社會、環境效益與提高經濟效益共同作為會計的總體目標,充分考慮了會計與可持續發展戰略之間的內在關系,是未來會計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有助于推動和諧社會的建立。
第三,綜合效益觀體現了會計目標的多元性。會計總體目標既然是會計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就應該是一個覆蓋面寬、包容量大、綜合性強的多元性概念,綜合效益觀符合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