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記者日前獲悉,為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部門,共同出臺了《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代表和企業方代表依法平等協商,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的行為。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基礎上簽訂的有關職工勞動報酬等事項的書面協議,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具體可根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一致簽訂的工資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辦法》指出,工資集體協商應當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相適應。
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及經濟效益情況確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適用于所有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要在嚴格執行國家或本省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政策的前提下,就以下內容進行協商: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勞動定額標準;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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