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五建設項目可享城建收費減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建收費管理工作,從嚴控制城建收費項目減免審批事項,日前市政府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建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嚴格界定城建收費減免政策范圍,并且同一項目只享受一項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通知規定,凡在我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的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有關城建收費。為支持我市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對以下建設項目給予城建收費減免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建設的教學設施以及學生公寓建設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原拆原建項目,按拆除面積,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危陋住房改造項目,對用于搬遷居民建設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遷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商業、服務及辦公設施,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渣土處置費。對已列入遺留問題的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建收費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遺留問題對待。
駐石省直單位和部隊建設項目城建規費征收管理,按省政府《關于加強駐石省直單位和部隊建設項目城建規費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即:省直部門和單位的建設項目,面向全省服務的按規定全額繳納城建規費,任何單位不得減免;面向省會服務的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民政等與廣大市民關系密切的公益類項目,可減半繳納城建規費。駐石部隊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駐石省直單位和部隊建設項目確屬情況特殊需要照顧的,由省政府研究確定。
此外,通知還進一步嚴格城建收費減免審批程序,規定對符合城建收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經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資料,報送市財政局。其中屬于符合城建收費減免政策第四條,即城中村改造或列入遺留問題的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再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提出項目建設收費減免意見,填寫《城建收費減免審批書》,報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批,市財政局按批示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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