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拆遷補償法出臺:貨幣補償和實物安置可自主選擇
甘肅省目前已就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拆遷補貼、安置、保障等方面,出臺了相關政策和具體的標準。在拆遷補償方面實行貨幣補償、實物安置相結合的辦法,由被拆遷人自主選擇。
據介紹,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等因素,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依法評估后,由當地政府確定。如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依照約定實施。
實物安置是按照“產權調換,分段計價”的方式執行,以原拆遷房屋使用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免繳房屋結構差價。對于超出產權調換面積部分,以分段計價的方式由被拆遷人交付購房款:保障性安置住房,戶型設計標準為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以廉租住房建設成本價交付購房款;戶型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內,以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交付購房款;戶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以當地政府確定的房屋限定銷售價格交付購房款;被拆遷人以改善住房條件為目的,要求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準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付購房款。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廉租住房建設成本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限定銷售價格等,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并公布。被拆遷人按照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交納購房款的房屋面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被拆遷人按照限定銷售價格和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的,辦理商品房產權。
在住宅房屋拆遷保障方面,被拆遷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安置到建筑面積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政策以建設成本交納超面積部分購房款;也可實行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后,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優先安置保障性住房。對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及以下的,住房面積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人口在3人(含3人)及以上,住房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拆遷優惠政策。
在無證照房屋處理方面規定,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于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有拆遷范圍內城市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積標準、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等條件的,給予救助補貼;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可給予適當補貼;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后,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于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后,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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