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年盈利不超過3萬元 企業可享“半價”稅惠
2010年起,年盈利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企業業主們可得注意了,在年底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別忘了向稅務部門申請,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4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轉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項優惠政策,將對微利企業發展,給予較大的稅收優惠支持。”自治區國稅局所得稅處相關負責人解釋,這項政策是在原有的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基礎上,再度減半征收相關稅收。
據了解,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國家對一般企業執行的是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而小型微利企業執行的稅率在此基礎上下浮5個百分點,即20%。按照昨日頒發的最新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盈利)3萬元以下的小型企業,還可以再享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
“以年盈利3萬元的企業為例,在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將按照3萬元×50%×20%=3000元進行征收,而在此之前,該企業需繳納3萬元×20%=6000元的企業所得稅。”該負責人說。
根據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工業企業從業人員不得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員不得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等。
這位負責人說,國家出臺此政策是為了扶持盈利額相對更低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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