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請企業裁員不得超5%
4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繼續實施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將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培訓補貼政策的審批期限延長至今年12月31日。崗位補貼的標準有所提高,將由去年的每人每月562元調整至600元。
2009年已經享受過或者未享受過的困難企業只需符合相應條件,皆可在今年申請相應補貼。這些條件包括: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累計繳費12個月以上;繼續實施或已實施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企業申請期上月末職工總數與2009年年末相比,裁員總數不超過5%。此外,企業提出申請前三個月平均生產訂單或銷售額也要以2008年同期水平為參照,2009年已經享受補貼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符合未恢復到2008年同期水平條件;2009年未享受補貼的困難企業,應符合與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30%以上的條件。相關負責人表示,判斷企業裁員是否不超過5%條件時,企業上年末至申報當期裁減人員數和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均不包括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
2010年審批的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12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仍按照2009年的標準執行,但崗位補貼的標準則由每人每月的562元提高至600元。同時,批復資金的撥付程序也由去年先期拔付3個月的補貼資金調整為一次性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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