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記者1月31日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促進福建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應。《意見》提出,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 ,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抓緊編制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重點明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經濟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到地塊。
《意見》提出,加快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重點加快推出一批90平方米左右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出讓的住房用地要明確中小套普通住房結構比例,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并載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已經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采取促開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和銷售。
《意見》提出,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繼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購房需求。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市場需求情況,對本地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的,給予購房款適當比例的財政補貼。
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監測。《意見》提出,國土資源部門對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讓的房地產用地要嚴格執行國家新版合同范本的規定,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項目開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并督促其按期開工、竣工;違反合同的,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條款進行處罰。對拖欠土地價款、違反合同約定的單位和個人,違約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活動。同時,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清理和處置力度。
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意見》提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各地要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落實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降低廉租住房準入門檻,并把已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無房戶納入保障范圍,擴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加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進度。廉租住房租賃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廉租住房總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原則上按成本價出售。
加快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抓緊編制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規劃,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福建省城市和國有工礦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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