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級各部門(單位):
為了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分配秩序,加強國有資產收入征收與使用管理,根據《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分配秩序,加強國有資產收入征收與使用管理,根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和《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使用國有資產進行經營活動所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等收入;未脫鉤經濟實體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等收入;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或提供擔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貨幣資金、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以掛靠、掛名等名義舉辦經濟實體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時,須報財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依法簽訂合同,作為取得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據,并將合同副本送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活動時,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和項目評估,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經批準后依法簽訂相應合同,并將合同副本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行政單位處置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單位執行;
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財政專戶,納入單位年度綜合預算,統一管理,審批使用。
第六條 行政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經財政部門批準扣除有關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單位執行;
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上繳財政專戶,納入單位年度綜合預算,統一管理,審批使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取得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后,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繳納稅費。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國有資產收入時,應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收入。
第九條 上繳省級國庫的國有資產收入,納入預算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上繳財政專戶的國有資產收入,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按批準的用途使用。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經審批后,可扣除以下費用支出:
(一)應繳稅費;
(二)發放職工的工資和政策性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依照相關制度規定所需的管理和業務費用支出;
(四)事業發展支出;
(五)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繳庫管理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統一為行政事業單位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專門收繳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各單位不得自行設立國有資產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后,在5個工作日內,由執收單位按照《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財務隸屬關系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執收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在繳納有關稅費后,直接繳入省級主管部門的財政匯繳專戶,由省級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繳庫。
第五章 激勵機制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經財政部門核定和批準,可扣除應繳稅費、經營管理費用等合理的費用支出。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上繳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后,財政部門依據繳庫金額,對上繳單位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給予經費補助。
第六章 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繳庫及經費審批程序:
(一)收入繳庫審核程序:
1、單位核實收入情況;
2、單位填制《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費用支出審批表》,報送省財政廳;
3、省財政廳對填報事項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確定扣除金額和繳庫金額后,按照《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匯繳;
參照公務員管理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繳庫和稅費扣除依照行政單位執行;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執行。
(二)財政專戶經費審批程序:
1、單位根據上繳金額和支出用途填制《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財政專戶資金使用審批表》;
2、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
3、省財政廳審批核定支出金額和使用用途;
4、單位按照核定的支出金額,辦理撥款手續。
(三)激勵機制經費補助審批程序:
1、單位根據繳庫金額,提交經費補助申請(附非稅收入繳款憑證復印件),報送省財政廳;
2、省財政廳核定經費補助額度;
3、單位按照核定的經費補助額度,辦理撥款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處置行為的監管,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后,應加強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國有資產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反映和上繳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規避;不得隨意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自行發放津貼補貼等;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所屬單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屬單位或經營實體開支費用;不得以發放獎金、津貼補貼、承擔費用等形式抵頂所屬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入。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隱瞞、虛報國有資產收入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附件1、2下載>>)
1、《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費用支出審批表》
2、《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財政專戶資金使用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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