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適房轉讓所得按比例上繳區縣財政
上海經適房購房預售和出售合同已初步成形。購房者滿5年后可以轉讓,不過只能按比例獲得部分轉讓房款,其余部分上繳所在區(縣)財政部門,而這一比例將在簽訂合同時就被約定下來。
作為上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配套性文件之一,《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稱《合同示范文本》)已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擬訂,并將在經適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中試用。
按制訂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兩種合同示范文本9月27日起至10月11日公開征求市民意見。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分別在各自門戶網站上全文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市民可在公示期間通過網上直接提交、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至上海市房管局。
關于合同主體:增加住房保障機構
據了解,與普通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同,經適房《合同示范文本》為三方主體,其中,甲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乙方為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丙方為區(縣)住房保障機構。
同時,合同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取得有限產權,約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以及買受人上市轉讓住房可獲得轉讓總價款的比例,其余部分則上繳所在區的區(縣)財政部門。
關于房屋轉讓:回購價參考當地二手房
合同約定,買房者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需要轉讓該房屋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如決定不回購,買房者可以向他人轉讓該房屋。
回購價格由買房者和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共同選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屆時相同地段、相同類型、相同質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場價格確定。并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回購款。
買房者向他人轉讓該房屋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比例獲得部分轉讓房款,其余部分上繳所在區(縣)財政部門。
買房者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因特殊情形需要轉讓,可以要求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回購該房屋,但必須經審核同意。
買房者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本人或同住人購買其他商品住房的,在簽訂有關房屋轉讓合同后3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丙方。丙方可以在收到乙方告知或者收到相關房地產登記機構書面告知后,按照有關規定回購該房屋。
關于使用管理:違規者5年不得申購
《合同示范文本》還明確了經適房使用管理方面的一些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買房人不得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經適房使用性質(以下合稱不當使用行為),并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同時,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通過家訪等方式,了解買受人居住和使用經濟適用住房的情況;買受人發生不當使用行為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書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違約金、在指定媒體通報等處理方式。還可將買受人不當使用行為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若買受人多次發生不當使用行為,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有權在退還買受人購房款后,收回該住房,并限制買受人5年內將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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