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發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記賬原則明確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北京市財政局日前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京財會[2009]450號)(以下簡稱《辦法》),對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記賬原則、會計科目、會計報表等核算事項進行了明確。
《辦法》明確,居民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居民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辦法》要求,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在會計科目的運用上,《辦法》明確,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經辦機構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二是經辦機構在填制居民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而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辦法最后明確,財政部出臺居民保險基金核算的統一會計制度后,按國家統一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京財會[2008]4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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