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解讀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等十部委《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按照《重慶市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渝辦發〔2009〕247號),為加強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管理,更好地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近日,我市出臺《重慶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財企〔2009〕427號)。《暫行辦法》對補貼范圍和標準,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及監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車主將符合報廢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符合環保要求的新車,報廢車輛與新車的車主須為同一單位或個人,才能享受財政補貼。
二是為方便車主領取補貼,《暫行辦法》規定,補貼資金在車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進行申請、審核與發放。對區縣(自治縣)商務和環保部門轉來的車主申請資料,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要在當日內審核完畢;審核通過的要在7個工作日內(全國是15個工作日)將補貼資金發放到車主指定的銀行賬戶。
三是為保障區縣(自治縣)兌付工作順利進行,《暫行辦法》規定,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汽車保保有量等測算其資金規模,并把資金先預撥到區縣;實際兌付中缺口部分,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先行墊付,其后市財政局再據實清算。四是為避免車主多重享受國家有關補貼政策,《暫行辦法》規定對多種補貼政策,車主只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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