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縣財政局關于清理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的通知
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規范我縣國有資產管理,根據財政部令第35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令第36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決定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及范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底止,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收益。
二、清理方法:財政局實行統一組織領導、分口組織實施、對口股室負責、財政監督檢查局抽查,非稅收入中心和國資股審核匯總。
三、時間要求:整個清理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即:7月20日至8月20日為清理階段;8月21至8月31日為核實匯總階段。
四、工作紀律要求:一是各清理小組要認真負責,逐一清理;二是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申報絕不允許弄虛作假;三是對工作不負責任,瞞報、少報、不報的相關責任人,嚴格問責,同時對單位違紀行為按照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五、組織領導:為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財政局成立經營性資產收益清理領導小組,由財政局長邱華平任組長,馮國、唐華、邱成相任副組長,財政監督檢查局、非稅收入中心、國庫支付中心、國資股等負責人為成員。清理辦公室設在國資股。各行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和財務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本次清理工作,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附:
1、《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清查表》(略)
2、《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清查表編報說明》(略)
平昌縣財政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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