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司法廳:新機制直搗監督軟肋
“自從今年3月自治區司法廳在全區監獄勞教系統全面推行物資采購工作‘四統一’以來,集中采購后與集中采購前,采購金額相比下降10%,節約資金400多萬元,此舉不僅確保了物資的安全,節約了開支,降低了成本,更預防了腐敗問題的發生,可謂是一舉多得 。”
7月21日,向記者說這番話時,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紀委書記徐永先有些激動。
據介紹,物資“四統一”即統一招標采購、統一價格、統一直接配送、統一支付,而此舉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還是首創。去年以來,寧夏司法廳著力改革反腐倡廉工作機制,創新監督檢查方式,結合實際建立創新了包括物資“四統一”管理、巡視工作機制、紀檢監察以上級管理為主等多項制度機制,經過實踐運行,有效構建起了符合實際的懲防體系,為寧夏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
“四統一”規范物資采購監督
以往,寧夏全區監獄勞教系統物資一直由各單位自行采購,采購方法形式多樣,缺乏規范管理,不但浪費資金,難以保證物資質量,而且管理中存在許多漏洞。監管場所單位主管生活衛生的領導、工作人員是比較熱門的崗位,也容易滋生腐敗問題,還曾發生過民警受賄的違法犯罪案件。
怎樣才能有效監督物資采購?經過充分調研后,寧夏司法廳制定了《關于在監獄勞教系統實行物資“四統一”管理的指導意見》,按照司法廳指導協調,監獄局、勞教局組織實施,紀檢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辦法,對監獄勞教系統生活物資、藥品、醫療器材等全面實行統一招標采購、統一價格、統一直接配送、統一支付的“四統一”管理。
統一招標采購即年初由各監獄、勞教所列出年度消耗物資清單,分別報監獄局、勞教局統一匯總,編制采購計劃和招標意見書。經監獄局、勞教局物資采購領導小組審定,報請司法廳審查同意后,由監獄局、勞教局組織實施。招標直接面向生產廠家,減少中間流通環節。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行比價采購,優中選廉,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統一價格即同一種物品在全區各監獄勞教單位實行統一的質量要求和采購價格、銷售價格;統一直接配送即由監獄局、勞教局根據供貨合同,協調生產廠家按照直接、有計劃地向各監獄勞教所配送物品,監獄、勞教所按相關規定驗收物品;統一支付即資金支付由監獄局、勞教局和生產廠家定期結算,統一由國庫支付。
徐永先說,實行“四統一”后,可能斷了一些人的“財路”,但是在制度上保護了干警,也保護了服刑和勞教人員及職工的權益,避免了一些單位和個人借此牟取私利,私設“小金庫”,出現違法違紀行為。
巡視機制強化領導班子監督
寧夏司法廳直屬單位多,分布點多、面廣、線長。同時監獄長、勞教所長兼任黨委書記,權力比較集中,監督難度大,僅靠日常的檢查、考核難以確保權力正確行使,難以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使得存在的一些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處理,以致違紀案件時有發生。
怎樣才能實現對基層單位領導班子的有效監督?寧夏司法廳黨委探索性地開展了巡視工作,確保及時發現和解決一些深層次問題,強化對廳直單位領導班子的監督。
在開展巡視工作中,寧夏司法廳成立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由巡視工作辦公室組成巡視組開展工作。并且設立了巡視人才庫,從廳直屬單位擔任非領導職務、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處級干部中挑選組織紀律性、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的同志擔任巡視組成員。先后制定修改《司法廳巡視工作實施辦法》和《司法廳對直屬單位巡視工作方案》等制度,規范巡視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時間,為開展巡視工作奠定了制度保證。規定巡視組巡視時必須駐扎在被巡視單位,在一個單位巡視時間必須在45天以上,主要是對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民主集中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了巡視工作的正確方向。
通過問卷調查、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座談、受理信訪、列席會議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被巡視單位的相關情況。與被巡視單位黨委主要負責人及時交換反饋意見,達成共識,被巡視單位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巡視組對整改情況進行反復“回頭看”,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截至目前,寧夏司法廳已對被巡視單位4名處級干部進行了調整交流,全系統輪崗交流和調整處級干部51名,提高了巡視的權威性。
直接管理提升紀檢監督能力
“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難太軟又不敢”,這一直是大多數單位部門紀檢監察工作的軟肋。
以往,寧夏司法廳紀檢監察也實行司法廳,監獄局、勞教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監獄、勞教所三級分設、層級管理的領導和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中間環節多,紀檢監察力量分散,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工作有顧慮,監督和查辦案件難度大,越來越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需要。
怎樣才能提升對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寧夏司法廳黨委對紀檢監察領導和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調整,建立起了以上級紀檢監察管理、監督和考核為主的領導體制,加強了對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使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首先,以上級紀檢監察領導為主,實行監獄局、勞教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紀委書記、監察室主任受司法廳紀委監察室和各單位黨委雙重領導,以司法廳紀委監察室領導為主;各監獄、勞教所紀委書記、監察室主任受監獄局、勞教局紀委監察室和各監獄、勞教所黨委雙重領導,以監獄局、勞教局紀委監察室領導為主,改變了過去層級管理、受本單位黨委領導的管理模式。
其次,以上級紀檢監察管理考核為主,制定了《對直屬單位紀檢監察領導干部工作考核辦法》,自治區司法廳紀委監察室和監獄局、勞教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對兩局、學院紀委書記、監察室主任工作進行考核,以司法廳紀委監察室考核為主,作為對其考核最終結果。將考核結果作為對紀檢監察領導干部培養、使用、選拔的一項重要依據,對考核成績優秀者選拔使用時優先考慮。共逐級對21名紀委書記、監察室主任進行考核通報,調整交流紀檢監察領導干部6名。
再次,下級紀檢監察部門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定期、不定期匯報工作,根據上級要求開展工作,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發生的問題,直接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對發生的重要案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可抽調下級紀檢監察部門人員進行交叉辦案,加大了辦案力度,消除了過去存在的有案不查、捂、壓、瞞等消極做法。
寧夏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王正升對記者說:“寧夏司法廳通過一系列創新舉措,加大了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力度,有效地堵塞了誘發腐敗發生的漏洞,壓縮了發生腐敗問題的空間和領域,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機制進一步完善,使得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違紀違法行為逐年下降,違紀情況由2005年20人次下降到目前的不足10人次,自2006年以來未發生一起瀆職侵權違犯罪案件。”
中紀委駐司法部紀檢組組長韓亨林日前在寧夏調研工作時指出:“寧夏司法廳創新監督制約機制的做法,走在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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