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企業貸款擔保補償有新法
為積極鼓勵我省擔保機構為小企業貸款擔保,切實緩解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同時,為進一步規范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近日,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聯合發布修訂后的《浙江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辦法》,決定提高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標準,最高補償以不超過50萬元為限。 申報必須滿足9項條件
此項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聯合發布的新辦法指出,省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的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安排相應的資金用于擔保風險補償。補償對象是為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據介紹,根據新規定,申請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滿足9項條件:已在所在地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備案且開展擔保業務2年以上;按時向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接受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監管;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無違法違規經營等不良紀錄,組織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納稅,擔保業務操作和風險控制規范;經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的信用中介機構評級,且信用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同時,擔保實收資本原則上在3000萬元(含)以上,其中政策性、互助型擔保機構和欠發達市縣可降低到1000萬元(含)以上。年擔保貸款總額放大到實收資本的3倍及以上,且代償損失率低于全省上年平均水平;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擔保費率,并足額提取風險準備金;擔保費收入占營業收入的50%以上;對單戶企業的擔保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且絕對額不得超過500萬元。被擔保企業的年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
補償上限提高到50萬元
擔保風險補償標準以當年該擔保機構的小企業貸款擔保總額為依據,按不超過1%的比例予以補償,單戶擔保機構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50萬元。而我省此前的規定是,風險補償標準以當年該擔保機構的單戶在200萬元及以下的貸款擔保總額為實績,以不超過0.5%的比例予以補償,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
據悉,目前正在進行的2008年度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工作即按新規定申報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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