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提高 不得高于10395元
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從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執行新政策。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本市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政策于7月1日執行,調整工作從6月1日起開始。單位繳存2009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后,可到單位所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的各區縣分中心、管理部辦理調整手續。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不變。繳存基數由2007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2009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008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資標準820元,原則上不得高于10395元。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后執行。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職工各11%。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依法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有自有資金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提高2009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三、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及緩繳政策保持不變。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分別為1694元、2079元),可以申請降低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為單位和職工各5%。
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分別為1129元、1386元),可以申請緩繳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按照規定或批準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調整繳存額同時需辦理住房公積金年度檢驗。2009年1月1日前已辦理繳存登記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在辦理繳存額調整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年度檢驗。2009年1月1日后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不需進行年度檢驗。欠繳單位也應辦理年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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