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新規 5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省長黃華華日前簽署粵府令第133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1998年5月28日發布的《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
《規定》從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服務和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規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等特殊群體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機構的運營。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支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扶持和優惠政策。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有關規范、標準和條件,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衛生技術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衛生技術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等專業技術工種工作人員具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者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
(二)炊事員具有崗位技術等級證書或者上崗證書,服務對象超過200人的有1名專職營養師;
(三)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于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3。
此外,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民政部門批準,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根據機構性質,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屬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屬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依照工商管理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會省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辦理。
《規定》對民營福利機構的收費標準也進行了規范。明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根據設施和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對象需要護理的等級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當在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依法自主確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實行直至服務對象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費。
《規定》同時明確了對民辦福利機構的扶持和優惠。明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應當適當降低。征收集體土地建設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在申報用地審批時,可以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申請減免征地管理費。
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給予減免與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有關的地方性行政事業性收費,但證照費除外;用水、用電、用燃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收費,并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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