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財會發[2009]25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鄂有關單位:
現將《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
聯 系 人:朱元璋 黃朝暉
聯系電話:02767818742 02767818635
郵 箱:pla62404@sohu.com
附件:1.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表(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會計人員職業誠信信息管理,提高會計人員的社會公信力,樹立“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會計基本職業道德觀念和行為準則,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等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是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司、企業、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中從事會計工作、持有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的職業誠信信息進行的采集、處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建立和管理。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全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縣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的內容
第五條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是指記載會計人員與其履行會計職能相關的誠信狀況,以及對判斷其誠信狀況有影響的相關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基本信息、正面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學歷、從業資格證書號及取得時間、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號及取得與聘任時間、專業工作經歷、現所在的單位、行政職務、聯系方式等情況。
二、正面信息:包括受到各級黨政部門、行業學(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的表彰、獎勵;在精神文明和職業道德建設中表現突出,得到媒體公開報道;積極參加各級黨政部門和行業學(協)會組織的活動;對行業建設提出建議并被采納;勇于向監管部門反映違法違規行為并有效制止;財政部門認為需記錄的其他積極(正面)行為。
三、提示信息:包括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時和內容、未按規定進行從業資格定期登記;在從業資格登記、職稱申報中提供虛假材料;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作弊;被投訴并且已經查實的事項等。
四、警示信息:包括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受的行政和刑事處罰等情況;拒絕接受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的檢查、調查;被舉報且已立案的事項以及財政部門認為對行業信譽有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的采集
第六條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采集:
一、會計人員個人及所在單位(管理部門)提供的誠信信息。會計人員及所在單位(管理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經審核的會計人員誠信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二、財政部門在會計人員管理、會計執法檢查、財政財務監督檢查中以及群眾舉報核查中獲取的會計人員誠信信息。
三、財政部門從審計、稅務、工商、國資委、證監局、銀監局、保監局、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紀檢監察等相關執法監督部門獲取的會計人員誠信信息。
四、財政部門從政府公報、有關組織發布的獎懲公告、媒體報道等其他合法渠道獲取會計人員誠信信息。
第七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建立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日常登記和定期登記制度相結合的會計人員誠信信息采集制度。會計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所屬地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登記時,應同時填報《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信息表》,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由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會計人員的誠信情況,有權檢舉反映。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及時核實,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的記錄和使用
第九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客觀、公正地記錄、更新會計人員誠信信息,認真核實相關資料,以保證誠信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人員誠信信息實行計算機網絡信息化管理,省財政廳在“湖北省會計從業人員集成信息管理系統”中增設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子系統,提供誠信信息的錄入、存儲、查詢和異議處理等功能。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可根據身份證號和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號對本人誠信信息進行查閱。有關職能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依法對會計人員誠信信息進行查詢。查詢者應當書面承諾不將查詢到的誠信信息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和會計人員表彰時,記錄的誠信信息作為評價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品質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保存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銷或吊銷時止。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維護會計人員合法權益,不得非法披露、利用、修改誠信信息,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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