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醫保補繳期限改為2年
首次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者,未按時繳費,一次進行補繳醫療保險費用確有困難者,分期補繳的期限由一年改為兩年。10月29日,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此項規定從2009年11月1日就開始執行。
市人保局表示,新通知主要是考慮減輕靈活就業等人員參保繳費負擔,同時也是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新通知規定,符合《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43號)第一條第(四)款第3項規定的人員,即首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未按時參保繳費的,應按政策規定進行補繳。一次補繳保費確有困難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辦理分期補繳者,或退休時一次性補繳,將分期補繳期限調整為兩年,自繳費到賬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這部分人群也可選擇退休時一次性補繳。申請退休時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靈活就業等人員,自繳費到賬次月起滿三個月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時補繳金額=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應補繳年限,應補繳年限為:首次應參保之日起至辦理參保手續之日止。選擇以10%比例補繳的人員,補繳部分按規定補劃個人賬戶。
責任編輯:雪飄梅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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