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補繳續繳養老保險費
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在太原市全面展開。10月21日,太原市就補繳和續繳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做出安排。
補繳養老保險費12月底截止
參保單位對符合規定且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人員,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所在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人員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城鎮個體工商戶還應攜帶城鎮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填寫《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
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人員,均以補繳時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單位人員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費【計算公式:單位年補繳費為 (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個人年補繳費為105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述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總額為月補繳費用乘以實際補繳月數。單位和個人補繳部分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征收滯納金和利息。單位和個人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按8%的規模為職工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后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并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執行以下規定: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后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具有山西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后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
上述后三類人員的繳費年限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退休時繳費不滿15年可續繳
根據規定,對已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愿,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會中介機構提出自愿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企業或單位職工應于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女生產崗位年滿50周歲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自愿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如單位同意,由參保單位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可以繼續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按企業職工的繳費辦法繳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將申請人檔案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至社會中介機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核準后由申請人從次月起按全省統一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辦法和標準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后,參保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負責辦理停止繳費、退休審批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從次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均按本人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辦法和參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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