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關于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報告簽名及蓋章行為的通知
關于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報告簽名及蓋章行為的通知
深注協秘字[2008]85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
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批準發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十九條規定,“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第二十條規定,“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第三十條規定,“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第三十一條規定,“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同時,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應當由負責審核的合伙人和負責該項目的注冊會計師共同簽字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都對業務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近來發現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仍然存在使用業務章、注冊會計師簽字章或委托他人代替簽名等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規定的情形。現將有關事項強調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上必須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不得使用業務章。
二、注冊會計師簽發業務報告時,必須由本人親筆簽名,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本人簽名,不得使用簽名章。
三、注冊會計師證書及注冊會計師私章、簽名章等應由注冊會計師本人親自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或者使用。
四、對于上述不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執業的情形,我會將依法給予行業自律懲戒。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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