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提高我市會計隊伍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必須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要求,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為重點,推動會計人才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不斷改善我市會計隊伍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隊伍,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環境,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才繼續教育,并不斷創新繼續教育內容,改進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辦學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條 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宏觀管理和總體指導。
(一) 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調查了解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需求,依據國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整體規劃,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意見和工作計劃;
(三)指導、檢查各縣(市)、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管理由寧波市財政局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四)組織、指導全市高級會計人員和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審定和推薦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重點教材。
第六條 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實施工作。
(一)根據本實施辦法和寧波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意見和工作計劃,制訂、公布、實施本縣(市)、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具體計劃和方案;
(二)指導、管理本縣(市)、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三)組織開展本縣(市)、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四)協助寧波市財政局做好全市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督促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并對會計人員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對象、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全體持證人員。
第十條 根據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級別、實際從事會計工作崗位業務需要,以及不同行業的會計工作特點,分級分類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
會計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可由個人提供合理證明,經主管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內一并完成。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修養。
第十三條 寧波市財政局依據財政部規定,定期公布指導性培訓內容和基本要求;各縣(市)、區財政局應按照市局公布的指導性培訓內容,結合會計人員實際工作需要,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具體培訓科目和時間,明確要求,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二)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各類會計人才培訓項目;
(三)參加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備案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內部組織的會計業務培訓;
(四)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會計人員跨區域或參加上級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必須事先取得當地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參加上述第十四條規定形式繼續教育的,按實際參加培訓的時間確認繼續教育時間;
會計人員參加全國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全科合格的,以及參加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取得一科以上合格的(以考試成績合格單時間為準),考試合格當年按完成24小時確認繼續教育時間;
會計人員參加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承認的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教育取得學歷證書的(以學歷證書簽發時間為準),取得當年按完成24小時確認繼續教育時間。
新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取得當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作要求。
第十六條 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章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授課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四)制定規范完善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根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具體計劃和方案,制定具體的培訓計劃(包括開設培訓科目、課時設置、教材選用、師資配備、教學場所、管理人員等),向相關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備案。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由縣級以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具備第十七條規定條件要求自行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應根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具體計劃和方案,制定具體培訓計劃,在舉辦培訓前按照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向相關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備案,經確定符合條件后方可組織培訓。
第十九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承擔相應培訓級別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培訓師資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職稱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五章 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條 建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考核的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評審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后,應在90天內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向主管財政會計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一)會計人員參加本市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或者參加本市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培訓的,培訓結束并考核合格后,由組織培訓的機構負責統一辦理繼續教育確認和登記手續;
(二)會計人員參加全國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的和參加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取得單科合格證書的,以及參加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承認的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相關專業學歷教育取得學歷證書的,由會計人員在取得相應證書后持相關證書原件到主管財政會計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確認和登記手續;
(三)會計人員參加財政部、國家會計學院、浙江省財政廳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以及跨區域參加上級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的,需提供組織培訓部門和財政部門出具的培訓證明。培訓證明應包括參加培訓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號、姓名、培訓科目、培訓時間和培訓課時情況等內容。培訓結束后,由會計人員持相關證明原件到主管財政會計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確認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應當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一)當年度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應將實際參加培訓的內容、培訓時間和課時、培訓學校等在本人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從業資格檔案中進行記載;
(二)對當年未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人員,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應當將未完成繼續教育的原因和未完成繼續教育的課時在本人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從業資格檔案中進行記載。
第二十三條 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檢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等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列入《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開展經常性督查。對無故不完成繼續教育培訓的會計人員及所在單位,財政部門應提出整改要求;對連續無故不完成繼續教育培訓的會計人員及所在單位,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寧波市財政局二○○五年八月一日印發的《關于印發的<寧波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意見>通知》(甬財政會〔2005〕4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