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下發關于調整全省農村干部生活補貼的通知
日前,貴州省委組織部、財政廳、人事廳、民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于適當調整全省村干部生活補貼的通知》(黔組通[2008]106號)。
《通知》明確,全省在任村干部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統一為每人每月300元(已高于全省最低標準的,可保持不變)。調整對象為2009年1月1日后在任的行政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文書。同時,建立和完善在任村干部生活補貼增長機制,每3年對經考核合格的村干部,每人每月最低增加30元生活補貼。
對同時具備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崗位的行政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長、大隊長或相同職務)和文書(會計),累計任職10年(含10年)以上,年滿60周歲(目前未滿60周歲,可待年滿60周歲后享受生活困難補貼),未受法律法規處罰、未受黨紀處分、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受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本人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離任村干部,按累計任職滿10-14年,每人每年700元;累計任職滿15-19年,每人每年800元;累計任職滿20-24年,每人每年1000元;累計任職滿25-29年,每人每年1200元;累計任職滿30年以上,每人每年1500元的統一標準,發給生活困難補貼(低于最低標準的,補足差額;高于的,可保持不變)。各地可在確保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制定本地的補貼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制定增長機制。符合生活困難補貼發放條件的離任村干去逝當年,除發放當年補貼外,增發一年補貼作為撫恤金。離任村干生活困難補貼從2009年1月起,按年發放。
2009年1月1日后退出崗位的行政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文書,原則上納入農村社會保險范圍。在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險未作出規定前,符合本文件規定的離任村干生活困難補貼發放對象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通知》明確,在任村干部補貼經費和離任村干部的生活困難補貼經費從2009年起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三級財政按4:3:3比例分擔!锻ㄖ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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