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我省于2007年在海口、三亞、東方、屯昌等4個市縣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試點工作。2008年4月,隨著區域統籌區(包括文昌、瓊海、儋州、萬寧、五指山、東方、定安、屯昌、澄邁、臨高、昌江、樂東、陵水、白沙、保亭、瓊中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醫保宣傳、參保、繳費工作的全面啟動,我省實現了居民醫保全覆蓋,比國家要求提前了兩年。
為確保2008年實現居民醫保全省覆蓋,我省于1月中旬召開了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總結暨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動員會議,并先后出臺《關于印發海南省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08]3號)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對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區域統籌區內各市縣成立了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完成了摸底調查、基礎數據收集和分析測算等基礎性工作。
根據《海南省區域統籌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區域統籌區實行基金區域統籌、市縣經辦、余缺調劑的模式,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征收機構、統一經辦機構。按照“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則,區域統籌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成年人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14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90元,其中個人繳費20元,財政補助70元。居民醫保不設個人賬戶,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直接記賬,再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審核結算。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0元;連續參保8年以上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將達到30000元。
目前,區域統籌區居民醫保的宣傳發動、登記、繳費等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7月1日起將正式啟動待遇支付。海口市、三亞市在修訂完善居民醫保實施辦法的基礎上,認真做好新參保和續保工作。省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將于年底對全省居民醫保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總結驗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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