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臺政策鼓勵海水養殖向港灣外拓展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臺《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國家未作統一規定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等作了詳細規定,同時鼓勵海水養殖向港灣外拓展,凡是港灣外新發展的網箱養殖,5年內可免征海域使用金。
根據福建具體情況,《辦法》對農業填海造地用海、鹽業用海、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作出規定。填海造地用于農業耕作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的3%一次性征收,所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經批準后由各級財政全額返還項目業主;填海后改變農業耕種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交海域使用金。潮間帶納潮制鹽用海的,按占用潮間帶面積,每年每畝1元計征。已建池塘(包括圍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淺海筏式養殖(含區間距),每年每畝按20元計征;淺海底播養殖,按每年每畝30元~50元計征,部分條件優越的海域,每年每畝最高不得超過100元計征;海上網箱養殖,按實際占用水面,每年每畝100元~200元計征;新增圍海用于養殖的,每年每畝按100元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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