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出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追究辦法
日前,黃石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向全市印發了《黃石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責任追究辦法》。《辦法》共十二條,就辦法適用對象、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責任追究的情形、責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有六種情形的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予責任追究:一是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嚴重阻撓、拒絕、防礙審計實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拒不執行審計決定,或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要追究被審計單位及領導的責任;二是審計查實被審計對象對任期內所在地區、單位、部門財政財務收支、重大事項決策等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負有失察、失管責任的,或領導干部個人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要追究被審計對象本人的責任;三是對通過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重大經濟損失,被審計對象有重大經濟違法違紀問題而上級主管部門長期失察或處理不力的,要追究主管部門及其黨政主職的責任;四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法定審計工作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隱瞞查出違紀事實真相,審計處理、處罰明顯失當,泄露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和審計工作秘密,違反廉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以審謀私,造成審計執法過錯的,要追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責任;五是對組織人事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沒有正確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干部任用中出現嚴重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組織人事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六是對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并移送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該查處不查處,該追究不追究,工作嚴重失職的,要追究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辦法》明確對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責令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經濟處罰;降、免職務或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對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責令改正錯誤或者告誡;通報批評;暫停執法活動或調離執法崗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根據其違紀違規事實和情節,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紀依規研究實施。
《辦法》還就責任追究中如何量責、責任追究后的考核、申訴等提出了原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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